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 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滕州市環境保護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規定, 一切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公眾)都有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權利。 環保系統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幹部職工及其家庭成員舉報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環境違法行為的, 不適用本規定。
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來訪、網路等形式實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 也可以匿名舉報。 匿名舉報人可編寫一組六位元數的密碼並告知受理部門,
舉報人應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如照片和錄影等;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等相關資訊, 並由受理部門登記。
對於有關環境違法行為, 經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調查核實, 舉報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後, 給予相應獎勵, 獎勵金額從500元到10000元不等。
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 獎勵第一舉報人;聯合舉報的, 獎金平均分配。 一次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物件具有多種環境違法行為的, 以最高的單項獎勵金額為准, 不累積獎勵。 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保障,
環保部門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必須予以保密。 舉報人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謊報或惡意舉報, 且嚴重擾亂公務的, 環保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滕州市環保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後, 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轉辦或及時查處的, 或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洩露舉報人資訊的, 舉報人可向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申告, 也可向檢察機關反映。
《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和信函方式提出回饋意見。 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