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史萬森 通訊員烏蘭托亞
3月20日,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金柱故意傷害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金柱判處死刑,
緩期兩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金柱與被害人紅梅系夫妻,
被告人金柱曾經多次酒後對被害人紅梅有過家庭暴力行為。
2016年4月5日晚,
被告人金柱因對被害人紅梅出去應酬而產生不滿,
對被害人進行毆打,
並於次日酒後再次對被害人實施毆打,
致紅梅死亡,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金柱與被害人紅梅結婚後因酗酒的惡習,
多次對被害人紅梅進行家庭暴力,
犯罪情節惡劣,
手段殘忍,
社會危害性大,
應予嚴懲。
在綜合案情事實基礎上,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
被告人金柱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案情連結: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後,
被告人金柱因被害人紅梅出去應酬而對其產生不滿。
當晚21時許開始,
被告人金柱自己在家飲酒,
期間多次給被害人紅梅打電話,
但被害人紅梅的手機處於關機狀態。
至23時30分許,
被告人金柱見被害人紅梅仍未回家,
便駕車出去尋找,
當其駕駛至社區花池附近時看到被害人紅梅從計程車上下來,
計程車走後被告人金柱下車打了紅梅幾個耳光。
之後被告人金柱將被害人紅梅拉到自己車後座,
自己坐在駕駛座上揪住被害人紅梅的頭髮,
將被害人紅梅頭部往車後門玻璃上撞擊。
被告人金柱在車內對被害人紅梅實施完毆打後,
二人回到家中,
又因被害人紅梅出去應酬的事情發生了爭吵。
2016年4月6日8時許,
被害人紅梅因身體不適向單位請假未去上班。
當天13時40分許,
被告人金柱起床後將兒子烏某某送到學校,
返回家的途中到錫尼鎮社保局巷內的“久久宏門市部”買了一瓶紅雲磁化糧食白酒,
並在門市部內喝酒,
喝完酒後,
又買了一瓶紅雲磁化糧食白酒于15時34分許回到家中,
在一樓的臥室內繼續喝酒。
15時40分許,
被告人金柱在二樓與被害人紅梅發生爭吵,
並再次毆打被害人紅梅。
後被告人金柱發現被害人紅梅在二樓的臥室床邊趴著,
並口吐白沫。
被告人金柱于18時56分撥打120急救電話,
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發現被害人紅梅沒有生命體征,
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被害人紅梅系因頭部多次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內出血而死亡。
被告人金柱在案發現場被杭錦旗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抓獲。
編輯:李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