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避銀行信用政策和房產限購政策, 廣州一男子與結婚7年的妻子“假離婚”, 還簽了“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書。 孰料妻子假戲真做, 不願重婚被起訴。 海珠區法院最終判決離婚協議書有效, 該男子真的“淨身出戶”了!“假離婚”後妻子不肯重婚
今年47歲的陳亮與小他9歲的劉芳(均為化名)結婚7年, 育有一個女兒。 據陳亮訴稱, 婚後他與劉芳共同購買了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 均登記在劉芳名下, 但屬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015年8月, 他與劉芳準備共同購買廣州市南沙某房並支付了訂金及首期房款, 但劉芳告訴他,
然而購房後, 陳亮多次向劉芳提出辦理重婚手續, 但對方一直拖延, 直至2016年9月, 劉芳明確拒絕重婚, 並拒絕返還屬於陳亮所有的財產份額。 兩人的《離婚協議書》這樣約定: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均歸劉芳所有, 陳亮自願放棄屬於劉芳名下的財產;女兒由劉芳攜帶撫養, 陳亮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購房後我與劉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貸。 ”陳亮說, 離婚手續及離婚協議只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 雙方並無離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真實意思。
判決:確認離婚協議有效
庭上, 陳亮提供了他的征信記錄, 主張他因存在未還債務而無法貸款購買“南沙某房”。
而劉芳庭上則否認“假離婚”, 她說一直都有離婚的意願, 且兩人已辦理離婚登記, 手續合法, 離婚協議經過民政部門蓋章確認, 合法有效。 她還說, 離婚協議中陳亮以“淨身出戶”的形式離婚, 是因為他經常賭博,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 根據婚姻法, 辦理離婚手續僅須男女雙方自願即可, 無須審查雙方是否感情破裂, 無須考慮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理由, 故陳亮、劉芳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已解除夫妻關係。 陳亮主張《離婚協議書》存在欺詐, 法院認為, 陳亮、劉芳對於是否離婚已達成一致意見, 且經民政部門審核, 即使如陳亮所述是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 亦是雙方一致同意為規避政策而離婚, 故不存在欺詐。 陳亮稱雙方曾約定購房後重婚, 但現劉芳不同意重婚, 表明她並非自願同意重婚, 因而即使雙方曾約定重婚, 該約定因違反被告的自願而無效。
據此, 一審判決駁回陳亮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亮上訴後, 廣州中院近日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律上並無“假離婚”
記者留意到,法官在一審判決書中對陳亮所稱的“假離婚”做了特殊說明。其指出,若如陳亮所述其辦理離婚登記是為規避銀行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則離婚登記雖然規避了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但同時產生了財產已實際歸劉芳所有、劉芳對財產具有完全支配權、劉芳可自由選擇重婚或不重婚。
此外,征信審查是銀行為確認貸款償還能力而進行,限購政策是國家為控制樓市而頒佈,原告選擇以登記離婚的方式規避,既與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風險。陳亮既然願意承擔風險而選擇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後財產歸劉芳、劉芳不願重婚的後果則應由陳亮自行承擔。
海珠區法院法官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
記者留意到,法官在一審判決書中對陳亮所稱的“假離婚”做了特殊說明。其指出,若如陳亮所述其辦理離婚登記是為規避銀行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則離婚登記雖然規避了征信審查及限購政策,但同時產生了財產已實際歸劉芳所有、劉芳對財產具有完全支配權、劉芳可自由選擇重婚或不重婚。
此外,征信審查是銀行為確認貸款償還能力而進行,限購政策是國家為控制樓市而頒佈,原告選擇以登記離婚的方式規避,既與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風險。陳亮既然願意承擔風險而選擇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後財產歸劉芳、劉芳不願重婚的後果則應由陳亮自行承擔。
海珠區法院法官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