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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研發願超3年者僅6.2% 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太弱

【財新網】“長期以來,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準過低, 致使許多企業在產品供給過程中不願意創新, 更願意模仿和抄襲。 ”3月20日,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發佈的2017年法治藍皮書建議, 《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在今後修訂中能夠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加大侵權的違法成本。

在中國,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見於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此之後,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將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提高到十倍。 《侵權責任法》第47條第一次明確使用了“懲罰性賠償”一詞, 規定被侵權人對於產品品質引起的損害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 2013年8月修訂《商標法》時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即《商標法》第63條規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 情節嚴重的,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報告表示, 這也是中國智慧財產權法首次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據瞭解, 正在修訂過程中《專利法》也擬加入懲罰性賠償條款, 對於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以罰款, 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智慧財產權侵權現象嚴重, 維權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 賠償低的問題, 一直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的待解難題。

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的不足, 直接影響了智慧財產權的創新動力。

報告分析, 雖然《專利法》在2008年修訂時將法定賠償限額從50萬元提升到100萬元, 但現有賠償制度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依然不具備足夠的威懾力, 對創新而言也難以發揮有效保障作用。

報告援引《2015年中國專利調查資料包告》顯示, 企業研發週期1年及以下的占23.2%, 1~2年的占44.1%, 合計占67.3%, 真正願意進行3年以上長期研發的僅占6.2%。 “這說明絕大多數企業不願耗費太長週期從事研發活動。 ”

同為上述調查資料顯示, 47.5%的企業表示“專利保護效果不好, 不足以為此公開技術資訊, 從而被競爭對手獲悉”, 58.0%的企業表示“專利要求保護範圍過於局限, 容易被人合法繞過”。

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訴訟週期過長是另一個限制因素。 報告表示, 智慧財產權案中侵權方的違法成本過低, 而原告方進行訴訟卻需要花費巨大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 以專利訴訟為例, 原告方一旦提起侵權訴訟, 被告方往往會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申請, 在這種情況下, 法院一般會中止審理, 等待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裁決。 即便是專利裁決作出後, 被告方還有權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裁決繼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若敗訴, 被告方還可以提起二審。 只有進行完專利是否無效的行政訴訟, 原有的侵權訴訟才會恢復審理, 又可能經歷一審、二審訴訟。

“總之, 一個專利侵權訴訟全程往往需要經歷幾年甚至十幾年才能完成。

”報告稱, 正是由於成本過高, 不少技術創造方最終不得不選擇放棄維權。 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調研, 中國約有30%的專利權人被侵權, 其中僅有10%的權利人採取了維權措施, 其餘20%都選擇了“沉默”。

為此, 報告建議, 專利無效爭議僅僅作為被告方抗辯的一種形式, 被告方的抗辯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完全可以由侵權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理, 這樣既簡化了程式, 又提升了審判效率;更為重要的是, 同一法院對於案情、事實更為瞭解, 更有利於作出高品質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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