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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大病保險起付線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

6月13日, 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衛計委、省扶貧辦、甘肅保監局等6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全面部署我省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工作。 《方案》提出,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

《方案》規定,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 確保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範圍。 其中,

低保物件中的全額保障物件、特困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低保物件中的差額保障物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

《方案》明確, 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救助物件重特大疾病政策範圍內單病種診療費用, 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費用, 按不低於40%的比例給予救助,其中低保對象不低於80%, 特困人員不低於90%。 同一類救助物件,

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 救助比例越高。 省級確定的單病種年度最高救助指導限額標準為6萬元。

《方案》提出, 從2017年4月1日起, 全省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5元, 實行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再報銷政策。 在執行現有政策的基礎上, 經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 對城鄉居民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部分(不含3萬元), 大病保險再次給予按比例分段遞增報銷。 報銷比例為:0至1萬元(含1萬元)報銷80%;1至2萬元(含2萬元)報銷90%;2至5萬元(含5萬元)報銷95%;超過5萬元報銷98%, 報銷金額上不封頂。 同時, 將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

《方案》明確, 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 救助對象出院時只需支付自負醫療費用。 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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