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張女士將房屋出租給外國友人馬丁辦公使用, 不料外國租客在承租了半年後突然搬離, 要求解除合同。 張女士向普陀法院起訴馬丁支付拖欠的租金、違約金等相關費用6萬多元,
自2010年8月1日起, 張女士承租上海市莫干山路某號130平米房屋作為工作室使用, 2012年7月31日合同期滿後, 雖未辦理續簽手續, 但房東同意張女士繼續使用。 並於2013年2月27日, 就繼續租賃該房屋補簽了《房屋租賃合同》。 租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
之後, 張女士又與在上海經營餐飲的外國男子馬丁達成協議, 於2012年8月20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將她原本承租的莫干山路房屋轉租給馬丁經營的餐飲公司辦公使用, 租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租賃合同約定, 馬丁支付給張女士保證金人民幣15000元,
在合同解除條款中約定, 若要提前終止合同, 一方在提前6個月通知對方的情況下不必承擔違約金。 否則, 提前解除方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 即同等于定金費用人民幣15000元。
合同生效後, 張女士將房屋交付馬丁作為辦公使用後, 馬丁對房屋進行了適當改建。
2013年4月馬丁本應支付第二季度房租時, 卻僅支付了租金人民幣20000元。 同年7月25日, 張女士到莫干山路房屋催討租金時, 卻發現馬丁正在搬離, 並稱不再繼續租借, 要求解除合同。 張女士和馬丁協商不成後, 為降低損失只好重新收回房屋並維修恢復馬丁在租賃期間對房屋進行的改建,
之後張女士又多次找尋馬丁解決問題, 但馬丁去向不明。 於是, 張女士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馬丁返還恢復改建房屋的款項、拖欠的租金和解除合同的違約金共計6萬餘元人民幣。
2013年11月25日, 經普陀法院審理判決解除張女士同馬丁所經營餐飲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 判決張女士退還馬丁保證金15000元、判決馬丁經營的餐飲公司賠償張女士拖欠的租金人民幣37500元、違約金人民幣15000元、房屋修繕費用13504.50元, 共計人民幣66004.5萬元。 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等來勝訴的張女士, 卻遲遲等不到判決的履行。 於是她再次向普陀法院申請執行。 但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後, 仍無動於衷, 且該餐飲公司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但是, 馬丁竟仍未意識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後果, 還試圖跑去北京、廣州等口岸出境, 均被早有準備的執行法官攔截在中國境內。
面對狡猾的老賴, 執行法官進一步加大對馬丁的監測, 加強邊控措施。
“邊控措施”即《民事訴訟法》255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 在實際操作中, 邊控每期時效為3個月, 到期後需執行法官再次續期邊控。
就這樣, 執行法官從2014年1月29日開始, 每隔三個月就對馬丁更新一次邊控措施,
2017年6月在連續第14次邊防布控措施後馬丁迫於壓力, 主動前往普陀法院履行義務。 最終, 執行法官經過三年的追擊和14次連續限制出境措施, 追回了6萬多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