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及3名被告人罪名成立並判處相應刑罰
新華社大連6月16日電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16日上午開庭,
2017年6月9日,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在合議庭主持下, 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 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同時被告人呂濤、解洪淋、楊英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他們的行為系郭文貴授意或指使, 三被告人系從犯, 請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法院根據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認為, 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呂濤、解洪淋、楊英受郭文貴指使, 以虛假的合同、偽造財務報表、偽造印章等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 數額巨大, 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危及金融安全, 依法均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呂濤、解洪淋使用偽造的憑證和單據騙購外匯, 數額較大, 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外匯管理秩序, 均構成騙購外匯罪。 被告人呂濤、解洪淋均系一人犯數罪, 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呂濤、解洪淋、楊英在單位犯罪中, 受郭文貴指使實施騙取貸款犯罪行為, 應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 處於從屬地位, 系從犯, 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濤、解洪淋受郭文貴指使實施騙購外匯犯罪行為,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 系從犯, 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其中附加刑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解洪淋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呂濤、楊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三人均認罪悔罪;涉案貸款已全部歸還, 據此, 可對被告單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相關規定, 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45億元;以騙取貸款罪、騙購外匯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呂濤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以騙取貸款罪、騙購外匯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解洪淋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楊英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 並處罰金。
另據記者從有關司法機關獲悉, 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系列案又有三起案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其中, 大連市檢察機關已決定對北京盤古氏公司有關人員涉嫌職務侵佔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