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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新動力,讓綠色成為湖南發展“主色調”

綠色發展, 是指以節約、集約、和諧、持續為目標的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方式, 它已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

日前,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體學習時, 又一次強調指出“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是發展觀的一場深刻革命”, 要“讓良好生態環境成為人民生活的增長點、成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支撐點、成為展現我國良好形象的發力點”。

山水是湖南最靚的名片, 生態是湖南最大的資源。 如何加快將湖南建設成天藍地綠水淨的生態強省?本報特約專家學者建言獻策。

歐愛民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2007年, 長株潭城市群率先試水“兩型社會”建設, 拉開了“綠色湖南”建設的新征程。

當前, 綠色湖南建設進入攻堅階段, 只有在思想觀念、產業結構、消費行為、法治建設以及評估模式等各個方面與時俱進, 才能為綠色湖南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新動力, 最終使綠色成為湖南的“主色調”和“金字招牌”。

綠色理念:綠色湖南發展的思想動力

綠色理念, 是指以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宗旨的設計理念和方法。 它強調保護自然生態、充分利用資源、以人為本、善待環境, 強調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 可為綠色湖南建設提供思想動力。

樹立綠色理念, 一是要把環境資源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要素;二是要把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作為發展目標;三是要把經濟活動過程和結果的“綠色化”“生態化”作為發展的主要內容和途徑。

樹立綠色理念, 要求我們改變傳統發展觀, 強化生態紅線意識。 要本著“既要綠水青山, 也要金山銀山;甯要綠水青山, 不要金山銀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思想觀念, 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 著力完善生態制度、維護生態安全、優化生態環境, 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

綠色產業:綠色湖南發展的經濟動力

綠色產業是與傳統能耗型產業相對而言的新型產業,

它們立足于可更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或雖然消耗不可更新資源但已達到環境標準或滿足清潔生產標準。 發展綠色產業是解決現有產業發展中面臨的自然資源短缺、產業污染嚴重、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生態環境惡化等突出問題的有效途徑, 能為我省兩型社會建設提供經濟動力。

從宏觀層面上看, 發展綠色產業需要政府把控方向。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節約資源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根本之策”, 各級政府要以此為遵循, 大力宣導發展集約型經濟與迴圈經濟, 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 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 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 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從微觀層面上看, 發展綠色產業還要求政府採取相關具體措施。 例如採用直接干預手段, 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業組織政策, 直接調整產業結構, 對傳統產業進行整改和“綠化嫁接”;或者運用經濟手段間接調整, 對綠色產業實行補助支援, 對污染型企業開徵環境資源稅、排汙稅;健全、推廣排汙交易制度, 鼓勵企業採用清潔工藝, 引導企業走綠色發展道路。

綠色消費:綠色湖南發展的內在動力

綠色消費是符合人的健康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各種消費行為和消費方式的統稱。 綠色消費是“兩型社會”的重要內容, 更是綠色湖南發展的內在動力。

發展綠色消費, 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有利於引導消費者逐步形成綠色環保理念;有利於發展綠色產業,

消費觀念的改進會改變綠色產品的市場需求份額, 從而倒逼企業優化生產模式和產業結構;有利於促進資源的迴圈利用, 化解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與壓力, 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但目前我省綠色消費總體情勢不容樂觀。 因為綠色產品比非綠色產品的價格一般要高出20%-200%, 許多消費者尤其是中小城鎮與廣大農村地區消費者難以擔負起綠色消費的成本, 導致綠色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市場份額少。

如何鼓勵、支持、促進綠色消費?一方面, 政府可通過財政、稅收等手段鼓勵綠色消費, 比如出臺與綠色消費相關的補貼政策、調整新能源產品等綠色消費的稅費等, 以降低綠色消費成本;另一方面, 政府應通過以身作則來引導、支持綠色消費。比如全面實施綠色採購,既為公民樹立榜樣,又直接拉動綠色消費。

綠色法治:綠色湖南發展的制度動力

法治是生態環境保護的最後防線。自建設“兩型社會”以來,我省針對環境保護開展了大量立法工作,頒佈實施了長株潭區域規劃條例、湘江保護條例、長株潭生態綠心保護條例和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建築標識等20多項法規制度,並產生了深刻影響。隨著改革不斷向前推進,更加需要發展綠色法治,為綠色湖南發展提供強大制度動力。

進一步加強環保立法工作。環保立法需要全面協調、銜接環境保護及環保產業生產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企業的環保准入制度;秉承“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設立治汙費制度;建立相關公示制度,將污染治理工作向社會公開,以達到宣傳警示、提升公民綠色理念的目的。

進一步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全省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學習貫徹《湖南省關於加快環保產業發展實施細則》等法規,並建立統一的執法標準、完善的聯合執法制度和整體執法機制,以保證相互協作、準確執法、切實履責,將環保執法工作落到實處。

進一步使環保責任落地。追責是綠色法治建設的最重要環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須予以及時處置,比如對污染企業施以罰款、吊銷執照等懲治,對造成污染的責任人則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訴諸法律。

綠色評估:綠色湖南發展的激勵動力

綠色湖南建設內涵豐富、目標要求高,涉及綠色環境、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文化等方方面面,要維護綠色湖南建設成果、推動綠色湖南繼續發展,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綠色評估體系。

綠色評估有助於加快綠色湖南的發展進程。綠色評估是一種測量手段,有利於瞭解綠色發展的總體現狀,為後續決策提供依據;綠色評估是一種定性手段,有利於鑒別各地綠色發展工作的優劣,為改進工作提供方向;綠色評估是一種激勵手段,有利於科學評定相關工作人員績效,為其提供前行動力。

綠色評估需要因地制宜,確立具有湖南特色的評估內容體系。2016年,國家發改委印發了《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為全國各地的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提供了參照標準。湖南還結合本省特色,先後出臺了《湖南濕地保護條例》《綠色湖南發展綱要》等檔。我們要注重兩相結合,將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濕地覆蓋率等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狀況的各項指標都納入到綠色湖南的考核評估體系之中。

綠色評估需要轉變政績考核方式。傳統的政績考核往往將GDP、“金山銀山”作為最基本、最主要的衡量標準,常常導致一些政府、官員不惜以犧牲“綠水青山”為代價,固守經濟的“野蠻發展”。必須創新政績考核方式,對傳統政績考核指標進行調整,方能使綠色理念、綠色生產生活方式落到實處,為綠色湖南建設提供正向激勵作用。

(作者系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學基地研究員,湘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政府應通過以身作則來引導、支持綠色消費。比如全面實施綠色採購,既為公民樹立榜樣,又直接拉動綠色消費。

綠色法治:綠色湖南發展的制度動力

法治是生態環境保護的最後防線。自建設“兩型社會”以來,我省針對環境保護開展了大量立法工作,頒佈實施了長株潭區域規劃條例、湘江保護條例、長株潭生態綠心保護條例和公共建築節能、綠色建築標識等20多項法規制度,並產生了深刻影響。隨著改革不斷向前推進,更加需要發展綠色法治,為綠色湖南發展提供強大制度動力。

進一步加強環保立法工作。環保立法需要全面協調、銜接環境保護及環保產業生產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企業的環保准入制度;秉承“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設立治汙費制度;建立相關公示制度,將污染治理工作向社會公開,以達到宣傳警示、提升公民綠色理念的目的。

進一步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全省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學習貫徹《湖南省關於加快環保產業發展實施細則》等法規,並建立統一的執法標準、完善的聯合執法制度和整體執法機制,以保證相互協作、準確執法、切實履責,將環保執法工作落到實處。

進一步使環保責任落地。追責是綠色法治建設的最重要環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須予以及時處置,比如對污染企業施以罰款、吊銷執照等懲治,對造成污染的責任人則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訴諸法律。

綠色評估:綠色湖南發展的激勵動力

綠色湖南建設內涵豐富、目標要求高,涉及綠色環境、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文化等方方面面,要維護綠色湖南建設成果、推動綠色湖南繼續發展,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綠色評估體系。

綠色評估有助於加快綠色湖南的發展進程。綠色評估是一種測量手段,有利於瞭解綠色發展的總體現狀,為後續決策提供依據;綠色評估是一種定性手段,有利於鑒別各地綠色發展工作的優劣,為改進工作提供方向;綠色評估是一種激勵手段,有利於科學評定相關工作人員績效,為其提供前行動力。

綠色評估需要因地制宜,確立具有湖南特色的評估內容體系。2016年,國家發改委印發了《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為全國各地的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提供了參照標準。湖南還結合本省特色,先後出臺了《湖南濕地保護條例》《綠色湖南發展綱要》等檔。我們要注重兩相結合,將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濕地覆蓋率等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狀況的各項指標都納入到綠色湖南的考核評估體系之中。

綠色評估需要轉變政績考核方式。傳統的政績考核往往將GDP、“金山銀山”作為最基本、最主要的衡量標準,常常導致一些政府、官員不惜以犧牲“綠水青山”為代價,固守經濟的“野蠻發展”。必須創新政績考核方式,對傳統政績考核指標進行調整,方能使綠色理念、綠色生產生活方式落到實處,為綠色湖南建設提供正向激勵作用。

(作者系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學基地研究員,湘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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