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
二、獲取審圖資格方式:
圖紙審查機構需要通過申請和審批的方式獲取審圖資格。
《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審查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按承接業務範圍分一類、二類。
獲取審圖資格辦理程式:
1、申報材料經所在市建委初審, 核驗原件, 提出初審意見, 全部影本上應加蓋有“原件與影本一致”印章及審核人簽名;
2、申請單位向省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廳視窗提交申報材料。 視窗進行形式審查, 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建設廳視窗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退回申請單位;
3、省建設廳(勘察設計與標準定額處)組織審核,
4、經審查符合條件准予認定的, 省建設廳向申請單位頒發《審查機構認定書》。 對不符合條件的, 下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申請單位於法定時間內到省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廳視窗領取《審查機構認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管理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審查機構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審查機構, 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範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五、審查範圍
建築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均屬審查範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可結合本地的實際, 確定具體的審查範圍。
六、審查內容
主要內容
(一)建築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
(二)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
(三)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提供資料
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 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全套施工圖。
(二)批准的立項檔或初步設計批准檔;
(三)主要的初步設計檔;
(四)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五)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體名稱。
批准書
1、為簡化手續, 提高辦事效率, 凡需進行消防、環保、抗震等專項審查的專案, 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審查與結構安全性審查統一報送、統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後,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設計審查批准書。
2、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 並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4、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專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5、施工圖一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託審查機構審查後再批准實施。
6、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查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做出複查結果。
7、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准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七、審查費用
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具體取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八、其他規定
鐵道、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專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5、施工圖一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託審查機構審查後再批准實施。
6、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查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做出複查結果。
7、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准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七、審查費用
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具體取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八、其他規定
鐵道、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