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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女子兩次遭車碾壓致死,到底是誰的責任?

前幾日, 一則新聞刷爆PYQ

駐馬店一名女子行走在斑馬線上, 在【沒有紅路燈】的路口被撞, 【肇事計程車逃逸】, 事故發生時20多名【行人選擇漠視】,

來往車輛選擇遠離, 女子終在躺地62秒後遭【車輛二次碾壓身亡】

從視頻可以看出, 在第二輛車撞上女子之前, 從它迎面開來了一輛開著【遠光燈的轎車】。 按交通安全條例規定, 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截至目前, 案件還在審理當中,

責任劃分也並不明確

那麼小編就從涉案人員分析一下這次事故

01

計程車涉嫌肇事逃逸或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視頻判斷, 受害人受到第一次撞擊時, 被撞懸空後才倒地, 肇事司機應該能觀察到受害者, 卻將受害者遺留在易發生交通事故的馬路中央, 屬於肇事逃逸的行為。

雖然並不能斷定第一次撞擊是造成女子死亡的根本原因, 但是當受害者倒在高度危險的機動車道, 極易引發再次碾壓, 這樣的後果司機可以預見仍然選擇逃逸, 因此女子受到再次碾壓與司機的逃逸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但也有一種說法是, 法醫對死亡的鑒定結果是劃分兩車責任的重要依據, 如果是前車直接導致女子死亡,

前車占主責。 如果是後車直接導致女子死亡, 後車負刑事責任。

02

後車未對路面進行仔細觀察, 也存在過錯

二次輾壓的車輛司機在過行人橫道時, 未減速行駛, 也未對路面進行仔細觀察, 也存在過錯, 但屬事故次要責任, 其行為應該不構成犯罪。

在民事責任方面, 如通過法醫鑒定能分清前後兩次事故對死者造成的具體傷害部位及程度, 是否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則兩次事故的駕駛員各負其民事賠償之責。

03

開遠光燈的車主或與後車占同等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若在探明路況或者對向車道有來車的情況下, 此時應提前150米將遠光燈切回近光燈模式。

視頻中迎著第二輛車開來的車輛, 在經過視頻範圍內的路段時一直打著遠光燈, 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 如果調查證實遠光燈車輛真的影響了第二輛車的駕駛視線, 則遠光燈車主需要和第二輛車的一起承擔第二起車禍的責任。

面對此類突發事件, 車主和行人應該如何做呢?

作為車主

● 撞人車主應及時停車, 撥打120急救電話, 救助傷患

● 在車尾擺放事故標誌, 避免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損失

● 機動車經過人行橫道(斑馬線)要注意避讓行人, 斑馬線減速慢行

● 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若在探明路況或者對向車道有來車的情況下,此時應提前150米將遠光燈切回近光燈模式。

作為行人

● 迅速報警,撥打急救電話,救治傷患

● 在危機情況下,可呼籲其他路人,搭起人牆,截停車輛,隔離受傷人員

斑馬線減速慢行

● 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若在探明路況或者對向車道有來車的情況下,此時應提前150米將遠光燈切回近光燈模式。

作為行人

● 迅速報警,撥打急救電話,救治傷患

● 在危機情況下,可呼籲其他路人,搭起人牆,截停車輛,隔離受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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