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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證監會亮紅牌:“干擾改革發展”案件將納入監管

在2015年證監法網行動、2016年專項執法行動之後, 2017年證監會對市場的監管將全面升級, 並首次明確提出將“干擾改革發展”的案件納入監管。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17日稱, 2017年證監會的專項執法行動將在繼續嚴厲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傳統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 全面篩查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影響市場穩定、干擾改革發展的各類違法案件。

“資本市場重大體制性改革, 往往會遇到一定的阻礙力量。 比如有的利益主體利用制度漏洞、規避監管, 從中擾亂市場、謀取暴利, 也可能會有市場利益既得者誤導市場,

破壞改革。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除監管違法行為外, 推動市場改革是監管層更重要的任務, 將“干擾改革發展”的案件納入監管, 傳遞出監管層對金融機構主動適應監管的更高要求。

瞄準四類違法

強監管已經成為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最突出的標籤。 過去一年, 證監會先後針對審計評估機構未能勤勉盡責、IPO欺詐發行及違規披露、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組織了多次專項執法, 查處了一批市場影響大、違法情節嚴重的案件。

2017年, 證監會強監管的基調還將延續, 同時在具體打擊範圍、執法手段上全面升級。 “這是證監會從市場改革穩定發展的全域出發, 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堅決治理市場亂象, 堅決打擊違法行為的一項整體工作安排。 ”據鄧舸介紹, 證監會今年在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傳統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 還全面篩查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影響市場穩定、干擾改革發展的各類違法案件。

一是事關市場風險防範的案件。 包括借助結構化資管產品、利用多種融資管道包括場外配資、使用大批帳戶, 多點聯動, 嚴重影響市場穩定運行的惡意操縱行為, 債券市場和私募基金資管業務中具有風險外溢性的違法違規行為, 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轉讓證券的行為等。

二是市場和輿論關注的重點、熱點案件。 包括在重組、舉牌過程中不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刻意隱瞞一致行動人、利用杠杆資金違法交易的行為;公司股權轉讓及減持過程中編題材、講故事,

實施資訊操縱的行為;非法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活動、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等股市“黑嘴”以及仲介機構喪失職業操守的行為。

三是影響市場改革發展的案件。 包括在多層次市場建設、發行融資和並購重組制度改革、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創新以及市場對外開放過程中違規經營、規避監管、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四是其他重大欺詐案件。 包括公司在發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資訊披露等環節進行財務造假、違規披露的行為, 多次從事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或持續炒作題材非法牟利等慣犯、累犯行為。

嚴禁“干擾改革”

監管是手段, 改革才是目的。 穩節奏、嚴監管, 最終目的都是“求進”。 劉士餘今年2月在“兩會”記者會上曾表態, 改革要有新進展、要有新成效、要有新突破, 尤其是資本市場參與者達成共識的一些關鍵性制度, 必須邁出關鍵步伐。

既要改革, 又要防止改革受到干擾。 上述四類案件當中, 證監會首次專門提出一類, 即“影響市場改革發展的案件”, 這些改革, 包括多層次市場建設、發行融資和並購重組制度改革、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創新以及市場對外開放。

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介紹, 《證券法》可能在4月份進行二審。 按照業內預期, 2017年年底之前新《證券法》有望推出。 在此背景下, 註冊制改革、創業板改革、新三板轉板、行政執法授權等多個方面,

都將有更加清晰的安排。

目前豆粕期權、白糖期權上市前的各項工作已經完成, 根據安排, 豆粕期權合約將於2017年3月31日在大連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 白糖期權合約將於2017年4月19日在鄭州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 另外, 在對外開放領域, 劉士餘在“兩會”期間表示正在論證滬倫通。

在業內人士看來, 證監會明確提出將瞄準“影響市場改革發展”的案件, 既是對違法經營者的警告, 又是“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 董登新認為證監會監管態度的變化, 體現出三層含義。

首先, 這是對過度創新、規避監管行為的警告。 當前存在過度創新、利用創新規避監管的現象, 有的創新偏離了金融業的本質, 是以規避監管為目的的過度創新,偏離了金融業基本定位,對金融改革會形成一定的破壞。

其次,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改革的“排頭兵”,更應該成為改革支持者,而不是破壞者。2017年是改革關鍵年,《證券法》有望在年底前修訂完成,屆時許多重大事項將達成共識,註冊制改革、新三板轉板等都會有實質進展。在改革關鍵期、制度更替時,難免會存在監管漏洞,此時往往會有利益群體“興風作浪”,利用機制轉換的空檔期牟利。

第三,被動監管的模式發生改變,監管層對金融機構提出了“主動適應監管”的要求。

“監管與創新一直以來都是一對矛盾。從金融發展過程來看,創新往往都是為了規避監管獲利而產生,出現創新、風險擴大、監管跟進,一般是這樣的過程。”董登新說,但是監管層通過公開表態的方式,向市場清楚傳達了一種資訊,即要求市場主體要守住底線,要有職業操守,甚至要有長遠眼光和大局意識。不過最後的定性和處罰,當然還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

在他看來,市場案件數量多、規模大,操作手法越來越複雜。除傳統的圍繞資訊披露造假、股價操縱、內幕交易進行違法犯罪之外,還結合了並購重組、借殼上市、定向增發等熱點事件,大大提升了風險。這讓監管層在事後監管中“疲於奔命”,所以更加需要進行提前警示,向市場清晰地劃出“紅線”。

是以規避監管為目的的過度創新,偏離了金融業基本定位,對金融改革會形成一定的破壞。

其次,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改革的“排頭兵”,更應該成為改革支持者,而不是破壞者。2017年是改革關鍵年,《證券法》有望在年底前修訂完成,屆時許多重大事項將達成共識,註冊制改革、新三板轉板等都會有實質進展。在改革關鍵期、制度更替時,難免會存在監管漏洞,此時往往會有利益群體“興風作浪”,利用機制轉換的空檔期牟利。

第三,被動監管的模式發生改變,監管層對金融機構提出了“主動適應監管”的要求。

“監管與創新一直以來都是一對矛盾。從金融發展過程來看,創新往往都是為了規避監管獲利而產生,出現創新、風險擴大、監管跟進,一般是這樣的過程。”董登新說,但是監管層通過公開表態的方式,向市場清楚傳達了一種資訊,即要求市場主體要守住底線,要有職業操守,甚至要有長遠眼光和大局意識。不過最後的定性和處罰,當然還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

在他看來,市場案件數量多、規模大,操作手法越來越複雜。除傳統的圍繞資訊披露造假、股價操縱、內幕交易進行違法犯罪之外,還結合了並購重組、借殼上市、定向增發等熱點事件,大大提升了風險。這讓監管層在事後監管中“疲於奔命”,所以更加需要進行提前警示,向市場清晰地劃出“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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