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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標準增幅超19%

本報訊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 日前, 市政府發佈了我市2017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其中城鎮、農村低保標準增幅均超19%, 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較去年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2017年陽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陽府函[2017]259號)》和《陽江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2017年陽江市各縣(市、區)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陽府函[2017]260號)》檔精神, 我市2017年城鎮低保標準由485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 增幅為19.6%;農村低保標準由335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增幅為19.4%;城鎮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統一為928元/人月,

是2017年我市城鎮低保標準的1.6倍;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為:江城區765元/人月, 陽東區730元/人月, 陽春市675元/人月, 陽西縣685元/人月, 海陵區720元/人月, 高新區700元/人月, 均提高到不低於當地2016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均高於2017年我市農村低保標準的1.6倍。

據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上述標準均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 各縣(市、區)收到市政府發佈2017年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後, 要在10日內, 落實提高城鄉低保補差水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準, 確保我市城鎮、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水準分別不低於462元/人月、211元/人月, 並嚴格執行自2017年1月起對補差未達標的月份按發佈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低保救助資金,

其中2017年新批准納入低保救助的家庭, 從批准納入救助的當月起予以計補;確保城鎮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城鎮低保標準的1.6倍, 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2016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並嚴格執行自2017年1月起對標準未達標的月份按發佈實施新標準當月的特困人員(含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新批准納入特困救助供養的原在冊享受城鎮低保救助對象)名冊予以補發供養資金, 其中2017年新批准納入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 從批准納入救助供養的當月起予以計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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