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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5種變相非法集資典型,你知道嗎?

近年來, 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資理財為幌子, 對社會公眾許以高息吸收公眾存款, 可事實上, 投資者看中的是他們許以的高額回報, 犯罪分子盯上的卻是大家手中的本金, 只要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 不能負荷巨額利息, 他們早晚都會“卷款跑路”。 非法集資犯罪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不僅使參與者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而且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影響社會治安穩定。

警方提醒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

1、購物返利

據瞭解, 通過“購物返利”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會員在加盟商家或百家和網站消費, 商家根據訂單金額, 上繳消費金額的10%-15%至聯購公司指定的協力廠商支付平臺, 會員每消費滿200元即獲得一個返利權。

由此, 受到“最高能實現全部消費返利”的誘惑, 出現了大量會員不實際購物、與商家協商訂立虛假訂單後直接將“推廣費”繳納至聯購公司參與返利的情況。

如提交10000元的虛假訂單, 會員只需交納1000元讓商家匯至聯購公司, 即獲得50個返利權, 次日起每日獲得返利14元, 至返利第72天, 投入的1000元已全部返還, 接下來的返利就屬於額外的收入。 案發後經過審計, 聯購公司經營期間共吸收資金4.24億元, 已支付會員的消費返利合計2.42億元。

2、售後包租

由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家置業公司為償還銀行、小貸公司和民間借貸的巨額債務, 在某大廈的部分房產已被銷售, 其餘房產均被抵押的情況下, 仍委託行銷單位對外銷售該大廈的商鋪使用權。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認為, 將未實際分割的商鋪的使用權進行銷售, 再與買受人約定包租、到期回購, 此類合同中商鋪使用權的買受者無法實際執掌商鋪, 購買的使用權形同虛設。 銷售者實為利用銷售使用權吸收資金, 承諾的支付租金、到期回購本質即吸收資金後的“還本付息”, 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高吸引資

顏某設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為籌集資金, 顏某招募工作人員, 開設了投資網站, 對外宣傳提供P2P網路借款居間服務, 承諾到期還本並支付高額利息及獎勵。 客戶註冊後自願選擇投資, 將錢充值到公司的協力廠商支付平臺或顏某的個人銀行卡上, 投資期滿後, 公司會把相應的本金和利息獎勵匯到客戶帳戶, 客戶申請提現後將錢打到客戶銀行卡上。

最終導致公司沒有錢可以退給投資人了, 顏某即刻跑路, 直至案發時, 顏某也無力返還本息。

4、農業高科技

互聯網經濟也推動了農業經濟轉型, 但其中也有一些借著新型農業發展模式的幌子, 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張某是某投資中心的執行人。 中心成立後, 張某為籌集資金, 招募印某等工作人員, 以播放視頻資料、發放宣傳資料的方式宣傳“柱狀蘋果樹”是一項新型、高回報、抗風險的農業科技項目, 承諾按月支付2%-5%的收益, 且在某地還租賃土地作為柱狀蘋果苗圃基地。 籌集的資金一部分用基地費用, 一部分向投資者發利息、償還債務、支付辦公費用。

張某採用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同樣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5、傳統高利貸

高利貸是傳統的“人對人”集資方式,依然是非法集資的傳統形式。

李某是3家汽車貿易公司的老闆,但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負債累累。李某只得以公司名義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期間由於銀行銀根縮緊,李某個人只好向民間借高利貸。從民間借貸的錢,一部分用於經營,一部分用於還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的利息,還另有一部分用於在賭場賭博。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愈倡狂,

變相馬甲玩花樣。

識別還需多謹慎,

護好錢財保安康。

同樣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5、傳統高利貸

高利貸是傳統的“人對人”集資方式,依然是非法集資的傳統形式。

李某是3家汽車貿易公司的老闆,但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負債累累。李某只得以公司名義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期間由於銀行銀根縮緊,李某個人只好向民間借高利貸。從民間借貸的錢,一部分用於經營,一部分用於還銀行貸款及民間借款的利息,還另有一部分用於在賭場賭博。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愈倡狂,

變相馬甲玩花樣。

識別還需多謹慎,

護好錢財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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