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鴻巍
昨天, 新京報報導了自閉症少年雷文鋒在救助站托養中心染上傷寒死亡事件。 從2016年8月8日離家之後, 雷文鋒輾轉進過派出所、醫院、救助站, 最終被送到韶關新豐縣練溪托養中心。 看似步步被救助, 卻最終客死異鄉。 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哪裡需要改進?對此, 新京報專訪了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
施救者要有強制報告義務
新京報:從殯儀館記錄來看, 這個托養中心的死亡率是不是有點高?
張鴻巍:應該是比較高的。 如果一家救助站或者托養機構短期內出現較多死亡事件, 相關經辦人與工作人員應當有強制報告的義務。 日後立法中, 或可考慮規定相關人員要有強制報告義務。
新京報:這個托養中心是通過正規程式獲得了政府採購資格, 那麼, 相關部門為何沒有發現其中的問題?
張鴻巍:當地政府在完成這個採購服務之後,
審計、財務監督一個都不能缺
新京報:政府監管應該體現在哪些方面?
張鴻巍:相關監管責任不僅涉及審計責任, 可能還會涉及一些財務監管的責任。 從招投標的情況看, 每個被救助者每個月都會有一定的“補貼”。 從這個托養中心目前的狀況來看, 實際消費可能沒達標。
而且, 從雷文鋒在醫院的就診記錄和死亡火化記錄來看, 他所接受的醫療、飲食、居住服務, 可能跟托養中心在“招投標”中的規定有一些差距。
新京報:應該怎樣落實, 或者說怎樣加強監管?
張鴻巍:民政部2015年頒佈了《流浪乞討人員機構托養工作指南》(下稱《指南》), 確定了托養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基礎條件、托養服務辦理流程及效果評價, 內容及標準應該說是比較全面的。
從目前記者調查來看, 這家托養中心許多軟硬體可能沒有達到《指南》的要求。 不過, 《指南》定性為推薦性行業標準, 它不具有強制性要求。 因而, 可能更加需要全面審視托養標準的強制性與實操性, 將相關標準落到實處。
事實上, 目前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品質提供和品質評價, 也缺乏完整的評價體系。 是政府來評價, 還是協力廠商來評價?評價之後可能要進行整改, 那麼, 要怎麼驗收, 什麼樣算是合格, 具體實施細則亟待完善。 所以, 這些問題不解決, 可能會反復出現類似問題。
政府購買服務要科學精准
新京報:此事件中, 為何看似每個涉事部門都有責任, 但責任程度卻又界定不清?
張鴻巍:說到底, 就是這些購買服務還沒有進入到一個科學化、規範化和有效性評估的高度來,
要符合被救助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新京報:《民法總則》提出了對被監護人的最大利益化問題。 這一原則適用於被救助者嗎?
張鴻巍:當然。 其實, 只要所做工作都圍繞實現被救助人最大利益來展開, 可能早就幫一些人尋親成功了。
像在此案中,我注意到一個細節。就是可以把這個失蹤小孩的資訊發佈到全國救助尋親網等更為廣泛的管道上,但是工作人員將其發到了東莞電視臺。相較於全國救助尋親網,東莞電視臺的覆蓋面和針對性可能有一定欠缺。
新京報:工作人員把資訊發給東莞電視臺錯嗎?
張鴻巍:這樣做亦是按照有關意見進行的,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尋人公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形式發佈。發往電視臺,當然符合規定。但是,卻未必符合被救助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沒辦法指責辦事人員,因為他也是按規矩來辦的。只是他嫌麻煩,或者說他不知道,在這些選項中,哪些是最有效的手段。
這時候,工作人員其實面臨一個對接排序的問題。像員警在得知雷文鋒和他母親名字的時候,應該優先考慮上網全部排查完之後,才能給他登記身份或轉移到下一個地方。而且,需要將登記人、排查人,一一登記,以備將來出現問題,進行追查。
當然,基層的公安、救助站的工作壓力也很大。一旦他們的轄區出現無法辨別身份的流浪乞討兒童,最好有一套詳細的操作規則,告訴他們應該去做什麼,或者首先應該做什麼,才能最好地幫助被救助者;如果你不去這樣做,又將面臨怎樣的懲罰。這樣既規避了他們的職業風險,又能最好地幫助被救助者。
□新京報時事訪談員 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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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在此案中,我注意到一個細節。就是可以把這個失蹤小孩的資訊發佈到全國救助尋親網等更為廣泛的管道上,但是工作人員將其發到了東莞電視臺。相較於全國救助尋親網,東莞電視臺的覆蓋面和針對性可能有一定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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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鴻巍:這樣做亦是按照有關意見進行的,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尋人公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形式發佈。發往電視臺,當然符合規定。但是,卻未必符合被救助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沒辦法指責辦事人員,因為他也是按規矩來辦的。只是他嫌麻煩,或者說他不知道,在這些選項中,哪些是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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