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於2017年2月8日, 元寶山區居民卞某、張某與鞠某酒後來到元寶山區某辦事處, 因低保問題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 三人不聽從工作人員解釋, 不斷對工作人員進行辱駡, 並阻攔工作人員離開, 期間卞某辱駡並咬傷工作人員, 張某辱駡並撓傷工作人員, 同時將辦公室內的電水壺及電腦顯示器損毀。
接警後, 民警趕到現場, 卞某與張某不聽勸阻, 用手撕扯民警衣服, 咬傷民警手腕, 並拿起痰盂潑向民警, 民警的眼鏡也被二人打掉。 隨後民警將涉案嫌疑人強制傳喚至雲杉路派出所, 在辦案區內, 卞某又將民警脖子撓傷。 經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出警民警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卞某與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
6月13日, 卞某與張某妨害公務案由元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元寶山區人民法院根據二人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