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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突發急病,會不會實施搶救?

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突發急病, 行刑人或醫生要不要搶救?

如果一名死刑犯在臨死前心臟病突然發作, 而此時還未到死刑執行時間, 法警或者醫生要不要搶救這位犯人呢?

先說說網上流傳很廣的一個故事, 說是一名美國德州死囚在執行死刑之前, 向員警提出了喝一點紅酒緩解壓力, 員警同意了他的要求, 誰知喝了紅酒的死囚突發腦溢血, 死亡時間提前了法庭判決時間40分鐘, 最後家屬控告法院, 稱法庭的失誤讓他失去了40分鐘的美好生命, 最終獲賠350萬美元。

這則新聞其實是網上的謠言, 因為美國德克薩斯州早就取消了死刑。 但是這則故事反映的道理卻是對的:生命的每一分鐘都必須被尊重, 這是我們生而享有的權利!

在真實的情況下, 死刑犯如果在執行死刑前發生重病, 除極端特殊情況外, 都需要立即暫停死刑執行進行搶救, 法院有權利依法剝奪死囚的生命, 也有義務去保護他合法的生命!

舉個案例, 某孕婦自己不知已孕, 死刑核准之後執行之前驗明正身時發現有孕, 死刑就必須停止;又如某貪官有可構成重大立功的證據, 但是抱有某種希望不肯交代, 直到執行的前一刻, 才“恍然大悟”大喊要求交代, 按照法律規定死刑也是要停止執行的。

犯人因為違法, 必須收到處罰, 但是他們的權利卻不容被侵害。

90年代初有過一起特殊案例, 當時是宣判大會後直接遊街送刑場, 一共十四個路上癱了一個, 到了刑場發現沒氣了。 法警立即補了槍, 在說明上寫了行刑前死亡, 原因不明, 後執行確認死亡, 法醫和公安簽字確認了。

死亡執行死刑前因為突發疾病, 如果因此少受了一些痛苦, 那也挺好的。 假如被救活了, 卻又要等著下一次執行死刑, 這種體驗可能會加倍痛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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