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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臨時負責人任期均超3個月 北京立康保代公司被處罰

千龍網北京6月19日訊 6月19日, 上海保監局發佈的滬保監罰〔2017〕18號行政處罰書顯示, 北京立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因存在臨時負責人超過規定期限的違法違規行為, 被罰款1萬元。

行政處罰書顯示, 經查, 北京立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任命孫偉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8月2日擔任北京立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臨時負責人, 任命石挺山自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擔任北京立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臨時負責人, 任命陳俊自2015年12月1日起擔任北京立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臨時負責人, 至2016年12月現場檢查時,

陳俊仍為上海分公司臨時負責人。 上述三任臨時負責人任職期限均超過3個月。

上述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的行為, 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上海保監局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責令北京立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改正, 給予警告, 並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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