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清晨,
一名女子抱著一個嬰孩走在大街上。
不一會兒,
只見她將嬰兒放在路邊,
轉向離開了。
這一幕恰巧被晨練的幾位老大爺看到,
他們當即撥打了110和120.幾分鐘後,
一輛救護車趕到,
將嬰兒抱到車上送往醫院搶救。
民警經過查找,
很快找到了棄嬰的母親,
令他們吃驚的是,
這個母親竟是一名只有15歲的少女。
面對民警的詢問,
少女閉口不語,
只是哭個不停。
原來,
這個少女與本班的男同學早戀,
偷吃了“禁果”。
雙方父母都覺得此事丟人、便勸說少女去醫院墮胎。
可少女去醫院墮胎的時候已經過了最佳墮胎的時間。
事發的淩晨,
她一個人跑到樓下車庫裡把孩子生了下來。
隨後,
一個人抱著孩子到街上,
趁四周無人時把孩子放到了路邊。
少女的面色蒼白,
情況危險,
民警又立刻呼叫急救車將她送到了醫院。
難道未年年人早戀生下來的孩子,
只有被拋棄的悲慘命運嗎?
法律指南
青春期的少男少女,
對愛情有著無限的憧憬,
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感情。
一旦失去理智,
發生了婚前性行為和未婚先孕後,
會很無助。
這時,
孩子的家長不應責駡、諷刺他們,
應該愛護、幫助他們。
由於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他們子女的經濟實力和法律權利,
孩子的父母就應當妥善協商,
經濟能力好的應承擔撫育責任,
或給予對方撫育費用。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
可協商將剛出生的寶寶交由親戚或需要的人領養。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上面這個故事的情況,
少女和與她早戀的男同學的父母應該承擔起監護責任。
然而,
正是父母們逃避責任,
為了所謂的面子而拒絕承擔監護責任,
險些釀成了更加不幸的悲劇,
一個幼小的生命差點就要早早地離開這個世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