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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戀愛產子如何尋求監護人?

某日清晨, 一名女子抱著一個嬰孩走在大街上。 不一會兒, 只見她將嬰兒放在路邊, 轉向離開了。 這一幕恰巧被晨練的幾位老大爺看到,

他們當即撥打了110和120.幾分鐘後, 一輛救護車趕到, 將嬰兒抱到車上送往醫院搶救。 民警經過查找, 很快找到了棄嬰的母親, 令他們吃驚的是, 這個母親竟是一名只有15歲的少女。 面對民警的詢問, 少女閉口不語, 只是哭個不停。 原來, 這個少女與本班的男同學早戀, 偷吃了“禁果”。 雙方父母都覺得此事丟人、便勸說少女去醫院墮胎。 可少女去醫院墮胎的時候已經過了最佳墮胎的時間。 事發的淩晨, 她一個人跑到樓下車庫裡把孩子生了下來。 隨後, 一個人抱著孩子到街上, 趁四周無人時把孩子放到了路邊。 少女的面色蒼白, 情況危險, 民警又立刻呼叫急救車將她送到了醫院。 難道未年年人早戀生下來的孩子, 只有被拋棄的悲慘命運嗎?

法律指南

青春期的少男少女, 對愛情有著無限的憧憬, 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感情。 一旦失去理智, 發生了婚前性行為和未婚先孕後, 會很無助。 這時, 孩子的家長不應責駡、諷刺他們, 應該愛護、幫助他們。 由於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他們子女的經濟實力和法律權利,

孩子的父母就應當妥善協商, 經濟能力好的應承擔撫育責任, 或給予對方撫育費用。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 可協商將剛出生的寶寶交由親戚或需要的人領養。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上面這個故事的情況, 少女和與她早戀的男同學的父母應該承擔起監護責任。

然而, 正是父母們逃避責任, 為了所謂的面子而拒絕承擔監護責任, 險些釀成了更加不幸的悲劇, 一個幼小的生命差點就要早早地離開這個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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