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按照《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
是指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實際上就是泛稱鄉鎮集體企業而言,
它包括除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依其性質,
為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
鄉村集體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
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
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
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
企業所有者依法行使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經理)人選或者選聘方式,
依法決定企業稅後利潤在其與企業之間的具體分配比例,
以及作出關於企業分立、合併、遷移、停業、終止、申請破產等決議的權利,
並負有應當為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提供服務、尊重企業自主權的義務。
實行承包或者租賃制的企業,
企業所有者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招聘、推薦等方式選擇或確定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廠長(經理)對企業全面負責,
代表企業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