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權和採光權對相鄰關係的影響是十分重要的, 因為通風和採光是直接涉及相鄰權利人的生活品質及影響身體健康的重要因素和必要的權利。
對通風權和採光權的具體規定在不同地區有不同標準。 通風權容易解決, 只要相鄰建築物沒有堵塞相鄰權利人房產的空氣流通, 一般不視為妨礙相鄰權利。 具體標準沒有嚴格的規定。 習慣的適用標準, 只要能夠保證兩個建築物之間有正常的消防通道, 就視為符合要求。 在實際應用中, 只要相鄰建築物達到了採光限制的距離, 一般也就達到了通風要求。
採光權則要求相鄰建築物的距離不能影響相互之間的自然採光照度。 因為南方和北方的溫差不同, 自然採光對建築物的室溫有重大影響。
採光的基本要求是, 兩棟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要保持一定的採光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
對採光權的侵害主要是因物權的被侵害所導致權利人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被侵害, 採光侵權一般是多重侵權的綜合, 賠償內容應當包括:因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 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 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因素。
在確定採光侵權賠償數額時,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 目前有兩種計算公式可供參考。
第一種計算方式:低於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賠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超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鐘)×補償單位(元/分鐘/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
第二種計算方式:按照不同時間段確定賠償數額, 依據《規範》的規定, 將遮擋採光的時間, 以不同時間段確定一個賠償單位,
賠償單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廳面積(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