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6月19日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19日上午通報稱, 廣東檢察機關近日運用“重大監督線索三級聯動”機制, 監督廣東海事公安局對造成肇慶西江大橋經濟損失4033萬余元的林某洪、陳某陽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 糾正了該局未及時立案查處的行為。
2015年10月15日, 廣東省肇慶市水政監察支隊、高要區水政監察大隊發現“粵佛山工2038”船涉嫌盜采河砂。 在將船上人員交由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區分局帶走協助調查後, 高要區水政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該船進行扣押, 並聘請林某洪、陳某陽駕船駛往指定河段。
廣東海事公安局10月19日接到報案後受理為行政案件, 對林、陳二人“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的行為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元的決定。 肇慶市檢察院在對高要區水政監察大隊相關人員立案偵查過程中, 發現林某洪、陳某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遂將監督線索移送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 基於案件性質和管轄權, 海珠區檢察院審查後將該案移送廣東海事公安局處理, 該局認為此案屬於瀆職犯罪又將移送給肇慶市檢察院, 未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肇慶市檢察院遂將此案報請省檢察院。
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啟動“重大監督線索三級聯動”機制, 與肇慶市檢察院、廣州市兩級檢察院多次溝通、指導推進監督工作, 並於2017年3月對立案監督達成一致意見, 認為該案由廣東海事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管轄較為適宜, 且國內也有相關判例。
廣東省檢察院隨後協調省公安廳向廣東海事公安局提出業務指導意見, 海珠區檢察院向廣東海事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經過溝通協商, 廣東海事公安局今年3月對案件立案偵查, 海珠區檢察院5月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洪、陳某陽。
廣東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 “重大監督線索三級聯動”機制有利於上下級檢察機關達成監督共識、統一法律適用和定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