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記者19日從廣東省檢察官獲悉, 近日, 廣東省檢察機關在立案監督工作中探索運用“重大監督線索三級聯動”機制, 成功監督廣東海事公安局對造成肇慶西江大橋經濟損失4033萬余元的林某洪、陳某陽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 有效糾正了該局未及時立案查處的行為。
2015年10月15日, 肇慶市水政監察支隊、高要區水政監察大隊發現“粵佛山工2038”船涉嫌盜采河砂, 在將船上人員交由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區分局帶走協助調查後, 高要區水政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該“粵佛山工2038”船進行扣押, 並聘請犯罪嫌疑人林某洪、陳某陽將該船駕往指定河段。
廣東海事公安局於2015年10月19日接到報案, 同日受理為行政案件, 對林、陳二人“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的行為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元的決定。 肇慶市檢察院在對高要區水政監察大隊相關人員立案偵查過程中, 發現林某洪、陳某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遂將監督線索移送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 海珠區檢察院審查後基於案件性質和管轄權, 將該案移送廣東海事公安局處理, 但該局認為此案屬於瀆職犯罪又將案件移送肇慶市檢察院,
省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接到請示後立即組織力量調查厘清案情, 同時迅速啟動“重大監督線索三級聯動”機制, 與肇慶市檢察院和廣州市兩級檢察院多次溝通、指導推進監督工作, 並於2017年3月8日召集廣州市檢察院和海珠區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座談研商, 對立案監督達成一致意見。 認為根據我省公檢法聯簽下發的《關於廣東省海事水(區)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 此案由廣東海事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管轄較為適宜, 且國內也有相關判例。 隨後, 省檢察院主動走訪省公安廳交換意見並協調省公安廳向廣東海事公安局提出業務指導意見,
據悉, 此案為廣東省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工作中探索運用“重大監督線索三級聯動”機制的典型案例。 該機制是針對跨區域以及重大、疑難、複雜的違法犯罪監督線索, 由當地檢察院報請省檢察院協調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 解決案件管轄問題和指定主辦單位的工作機制。 實踐證明, 該機制一方面有利於上下級檢察機關達成監督共識, 統一法律適用和定罪標準;另一方面有利於自上而下排除監督阻力,
接下來, 廣東省市區三級檢察院將繼續關注該案, 並由海珠區檢察院繼續跟蹤引導偵查, 確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