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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破獲兩起非法經營案,查獲18余噸初烤煙葉!

6月16日, 騰沖市公安局經偵大隊連續破獲兩起非法經營案, 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 查獲非法運輸的初烤煙葉18.67噸。

6月15日, 經偵大隊獲取線索:有兩輛大貨車在大理州祥雲縣裝載初烤煙葉,

準備運往德宏州瑞麗市銷售牟利。 大隊對舉報線索進行核實後, 立即組織警力對嫌疑車輛進行摸排, 並前往運輸車輛必經的保山市隆陽區板橋鎮進行蹲守。 經過近11個小時的持續守候, 16日淩晨, 民警將途經板橋的兩輛大貨車攔停進行檢查, 當場從兩輛貨車車廂內分別查獲非法運輸的初烤煙葉9559公斤、 9112公斤。 經審訊, 大車司機李某和樊某對非法運輸初烤煙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7年6月15日, 一名大理口音的男子通過物流公司獲取司機李某、樊某的電話號碼, 通過電話溝通, 由該男子支付每車6500元的運費, 司機李某、樊某將一批煙葉由大理運送至瑞麗, 貨到付款。 雙方談好價格後, 兩名司機就將車開至祥雲縣禾甸鎮裝好煙運往瑞麗, 途徑保山板橋時被民警查獲。

目前, 李某、樊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

擾亂市場秩序,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 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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