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證人為什麼必須出庭作證

我國庭審中證人出庭率不高是個難愈頑疾, 多數情況下, 庭審雙方圍繞著書面證言進行質證與辯論, 甚至有時出具書面證言者出席旁聽卻不走上證人席接受對方詢問, 似乎雙方以及裁判者達成默契, 即證人不出庭並不妨礙事實調查。 有些案件社會影響很大, 按說, 這種案件的法庭審理應該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證人必須出庭, 必須接受對方律師的質證。 但是, 現實情況依然無法盡如人意。 有時候, 有關方面對重大案件庭審過程現場直播, 但是, 常見的依然是書面證言滿天飛。 律師面對書面證言質證仿佛是打棉花拳,

無法出力。 實際上, 排除傳聞證據是證據法的原則性規定, 書面證言是證人在庭外做出的, 因為沒有在庭上經受過對方律師的交叉詢問, 因而不具有可采性。 在庭外做出的證言是傳聞, 除非極個別的特殊情況, 一般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因此, 依照傳聞證據規則, 證人必須出庭接受交叉詢問。

交叉詢問是律師向對方證人發問, 交叉詢問旨在:首先, 消除對方證人證言對己方的不利影響。 其次, 獲取有利於交叉詢問方的資訊。 再次, 降低對方證人的可信性。 證據法大師維格摩爾說:“交叉詢問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機制。 ”表明交叉詢問對於事實發現重要性者不僅有林肯通過交叉詢問戳穿對方證人所謂月下目睹被告人殺人謊言之傳奇,

也有證據學教科書中的鮮活判例。 例如, 美國有該判例, 某校校車司機停車讓孩子下車後, 再發動校車前行時撞到了孩子, 致使其傷殘。 孩子父母以監護人身份將校車司機及其工作的學校訴諸法庭。 起訴理由是:司機未盡到適當注意義務, 撞倒了正在安靜地等著校車開走的孩子。 被告方辯稱:被撞的孩子並未安靜地等車, 他和小夥伴們打鬧而沖到車前, 致使司機反映不及而撞上了他。 在庭審中的直接詢問環節, 被告律師詢問司機在事故之後為什麼辭職, 被告說:“開校車就像是在運一車鑽石, 每個孩子都很珍貴, 想起來真讓人感到後怕。 ”說到這裡, 司機哽咽了。 接著被告律師又將校方給司機的信呈至法庭:“校委會敦促您,
在您可以重新工作時再上崗駕駛校車。 您是位一向安全駕駛的司機, 一個月前的悲慘事故並不能改變我們對您的高度評價。 ”司機的眼淚和學校的信函似乎印證了被告方要講的故事:司機是個審慎駕駛、關愛孩子, 深受校方好評與信賴的好司機。 但是, 原告律師通過對司機進行交叉詢問卻要講另外一個故事:司機是個疏忽大意駕駛者。 在庭上, 原告律師交叉詢問司機:“在事故發生前一個月, 你以70英里的時速駕駛校車, 車上滿載著孩子, 你因超速而收到了罰單, 對不對?”司機只能無可奈何地說是, 其尷尬難堪的表情在裁判者面前暴露無遺, 司機在前面聲稱孩子是鑽石的證言成為絕妙的諷刺。
這樣, 原告方通過交叉詢問, 使被告方的證言可信性大大降低。

正是因為交叉詢問的重要性, 因此, 各國證據法都通過傳聞證據規則排除庭外陳述的可采性, 一般不認可書面證言的證據效力。 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2條規定:“傳聞證據, 除本證據規則或其他聯邦最高法院根據立法授權或國會立法所確認的規則另有規定外, 不得採納。 ”有些國家的憲法甚至將“與對方證人對質”規定為被告人的一項憲法性權利。 美國憲法和日本憲法都有上述規定, 因而, 法庭接受傳聞證據與此項憲法權利相悖。 在歐盟國家,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相關規定, 為了保障被告人與對方證人的質證權, 要求排除審判以外的證人證言。

根據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 除非具有法定例外, 不僅在庭審或庭審準備期日所作的傳聞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而且記載檢察官或司法員警勘驗結果的筆錄一般也不具有當然的證明能力, 勘驗人員在公開審判的法庭上同樣應當接受交叉詢問, 鑒定結論亦不能代替鑒定人出庭, 只有鑒定人當庭說明其鑒定過程、所依理論、推理過程, 其鑒定結論才得作為評議的依據。

因此, 按照傳聞證據規則, 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接受對方的對質, 即使是國家工作人員擔任證人也要接受對方質證。 同樣, 員警出庭作證也是傳聞證據規則的要求, 體現了程式正義。 在加利福尼亞州訴詹森一案中, 檢察官指控關押在監獄中的囚犯詹森毆打獄警。 按說關押詹森的監獄是一所高科技監獄,各種監控設施齊全,詹森毆打獄警的目擊證人很多,既有獄警也有囚犯。檢察官要將詹森定罪,將監控錄影、獄警證言、囚犯證言以及被打獄警的傷情鑒定等證據一股腦地提交法庭便萬事大吉,事實都是明擺著的,何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和窮凶極惡的被告人糾纏。但是,在尊崇程式正義的司法制度中,被告人的“對質權”必須得到尊重,依照“平等武裝”原則的要求,還應當給被告人提供律師協助其實現該權利。在詹森一案中,獄警、囚犯走馬燈似的出庭作證,最終詹森被定罪。庭審的交叉詢問過程中,詹森的辯護律師向控方證人連珠炮似的提出誘導性問題,給控方不停下套,最後,控方雖然勝訴,但也是大汗淋漓,疲憊不堪。詹森一案的庭審過程可謂曲折(美國西北大學艾倫教授的《證據法》一書有上百頁介紹該案庭審過程),該案庭審所反映的相關問題,難道不發人深省嗎?

書名:偉大的欺瞞

作者:許身健

出 版 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定價:¥32.00

按說關押詹森的監獄是一所高科技監獄,各種監控設施齊全,詹森毆打獄警的目擊證人很多,既有獄警也有囚犯。檢察官要將詹森定罪,將監控錄影、獄警證言、囚犯證言以及被打獄警的傷情鑒定等證據一股腦地提交法庭便萬事大吉,事實都是明擺著的,何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和窮凶極惡的被告人糾纏。但是,在尊崇程式正義的司法制度中,被告人的“對質權”必須得到尊重,依照“平等武裝”原則的要求,還應當給被告人提供律師協助其實現該權利。在詹森一案中,獄警、囚犯走馬燈似的出庭作證,最終詹森被定罪。庭審的交叉詢問過程中,詹森的辯護律師向控方證人連珠炮似的提出誘導性問題,給控方不停下套,最後,控方雖然勝訴,但也是大汗淋漓,疲憊不堪。詹森一案的庭審過程可謂曲折(美國西北大學艾倫教授的《證據法》一書有上百頁介紹該案庭審過程),該案庭審所反映的相關問題,難道不發人深省嗎?

書名:偉大的欺瞞

作者:許身健

出 版 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定價:¥32.00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