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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主為何能贏得chaofan.com功能變數名稱仲裁?原因都在這!

易名中國(eName.cn)6月12日訊, 近年來, 由於功能變數名稱的價值不斷提升, 面臨來自終端的仲裁也是屢見不鮮。 以往我們熟知的有騰訊仲裁weixin.com、網易仲裁paopao.com等案例。 不過這次要跟大家提的是功能變數名稱圈大佬累主的功能變數名稱, 在2017年4月8號, 累主發朋友圈表示自己玩米7年, 第一次收到仲裁信。 如今兩個月過去了, 裁決結果也已出爐, 今天就帶大家一起來揭秘這宗功能變數名稱仲裁案!

案件背景

投訴人:四川超凡智慧財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據資料顯示, 這是一家具有國內專利、商標、版權代理資格的一站式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 成立於1999年, 並於2015年8月掛牌新三板。

被投訴人:劉德豐(也就是累主), 國內知名功能變數名稱投資人, 曾創下眾多經典交易案例。 例如將yiren.com賣給宜人貸、以數百萬元價格將xin.com賣給優信二手車等。

爭議功能變數名稱:chaofan.com

投訴人主張

作為投訴方,

四川超凡智慧財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超凡股份)提出:

1、爭議功能變數名稱chaofan.com與超凡股份擁有的“超凡”商標或服務標記極其相似, 容易引起混淆。 且被投訴人累主的“chaofan.com”與投訴人一直使用官網功能變數名稱“chaofan.wang”的顯著部分完全相同, 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圖:投訴人官網

2、被投訴人不擁有對該功能變數名稱的權利或合法權益, 且不享有相關的商標權。 被投訴人對爭議功能變數名稱chaofan.com不享有企業名稱權或姓名權。

3、被投訴人的功能變數名稱已被惡意註冊並且正被惡意使用。 “超凡”商標和字型大小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 經過投訴人十餘年的宣傳使用, “超凡”商標和字型大小的顯著性明顯得到增強, 且獲得較高知名度, 建立了唯一對應性。

在超凡股份提交仲裁之後, 被投訴人(累主)這一方隨即也舉出一番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被投訴人主張

1、爭議功能變數名稱chaofan.com註冊時間早於投訴人的商標註冊日期, 被投訴人對該爭議功能變數名稱享有在先權利。

爭議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於2003年8月29日, 而被投訴人在投訴書中主張的最早的“超凡”商標實際上直到2004年才被中國工商局核准。

超凡股份對於“超凡”享有商標權並不等於對於“chaofan”享有商標權。 且被投訴人劉德豐(累主)從未利用該功能變數名稱從事任何違法行為,

所以應當認定為被投訴人對爭議功能變數名稱享有合法權益, 應當予以保護。

2、投訴人對於“chaofan”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投訴人無權要求“中心香港秘書處”做出將爭議功能變數名稱轉移給投訴人的裁決。 通過商標局的官方網站查詢的官方網站查詢後發現, 超凡股份並未註冊過任何包含“chaofan”商標, 其提供的證據中對外使用的也一直是“超凡”、“chofn”, 並沒有將“chaofan”作為一種其獨有的商業標記來對外使用, 公眾也沒有將“chaofan”與超凡股份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係。

3、爭議功能變數名稱與投訴人主張的商標不相同、不近似, 也不會引起混淆。

爭議功能變數名稱的顯著部分“chaofan”與超凡股份主張的商標不具有一一對應的關係。 “chaofan”這一詞並不是由超凡股份獨創、臆造的詞彙, 而是漢語中的常見詞彙,不具有獨特性和顯著性。在百度搜索“chaofan”後,搜索結果中並沒有出現一條與超凡股份相關的內容。

通過商標局的官網做了商標的近似查詢,查詢結果顯示“chaofan”與“超凡”或“chofn”均不相似;從外觀上看,“超凡”的字形與爭議功能變數名稱的主體部分“chaofan”完全不同;從讀音上看,“超凡”與“chaofan”無法一一對應,爭議功能變數名稱的主體部分chaofan可以讀作“炒飯、超煩、吵翻”等等。(ps:米友們,你們看到chaofan.com先想到什麼含義呢?)

4、被投訴人對該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使用不具有惡意。

chaofan.com的註冊日期明顯早於“超凡”商標核准的日期,所以不可能懷著破壞投訴人業務的不正當目的。被投訴人劉德豐(累主)也並未意圖通過向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銷售、租賃或轉讓該功能變數名稱而獲得高額利潤。

5、中國現有的司法判例也認為拼音功能變數名稱不會對漢字商標構成混淆。

專家最終裁決如下:

專家認為,投訴人對“超凡”、“CHOFN”商標擁有不可置疑的注冊商標權利。但“chaofan”與“超凡”並不存在唯一的對應關係,“chaofan”可以有別的漢字組合方式,例如“炒飯、吵翻”等。相關公眾在見到“chaofan”時,並不會必然地在“chaofan”與投訴人及其注冊商標“超凡”之間建立唯一的對應關係。

最後,專家組裁決:駁回投訴人有關將爭議功能變數名稱轉移給投訴人的投訴請求。功能變數名稱仍歸原持有人持有。

總結:被投訴人(累主)獲勝的關鍵

通過這次超凡股份仲裁累主的“chaofan.com”功能變數名稱,而專家駁回超凡股份的投訴請求,可總結出被投訴人(累主)獲勝的關鍵三點:

1.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時間早於超凡股份持有的“超凡”、“chofn”商標註冊時間;

2.累主並未對“chaofan.com”進行惡意使用;

3.現有司法判例也認為拼音功能變數名稱不會對漢字商標構成混淆,chaofan.com可以有多種對應讀音。

而是漢語中的常見詞彙,不具有獨特性和顯著性。在百度搜索“chaofan”後,搜索結果中並沒有出現一條與超凡股份相關的內容。

通過商標局的官網做了商標的近似查詢,查詢結果顯示“chaofan”與“超凡”或“chofn”均不相似;從外觀上看,“超凡”的字形與爭議功能變數名稱的主體部分“chaofan”完全不同;從讀音上看,“超凡”與“chaofan”無法一一對應,爭議功能變數名稱的主體部分chaofan可以讀作“炒飯、超煩、吵翻”等等。(ps:米友們,你們看到chaofan.com先想到什麼含義呢?)

4、被投訴人對該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使用不具有惡意。

chaofan.com的註冊日期明顯早於“超凡”商標核准的日期,所以不可能懷著破壞投訴人業務的不正當目的。被投訴人劉德豐(累主)也並未意圖通過向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銷售、租賃或轉讓該功能變數名稱而獲得高額利潤。

5、中國現有的司法判例也認為拼音功能變數名稱不會對漢字商標構成混淆。

專家最終裁決如下:

專家認為,投訴人對“超凡”、“CHOFN”商標擁有不可置疑的注冊商標權利。但“chaofan”與“超凡”並不存在唯一的對應關係,“chaofan”可以有別的漢字組合方式,例如“炒飯、吵翻”等。相關公眾在見到“chaofan”時,並不會必然地在“chaofan”與投訴人及其注冊商標“超凡”之間建立唯一的對應關係。

最後,專家組裁決:駁回投訴人有關將爭議功能變數名稱轉移給投訴人的投訴請求。功能變數名稱仍歸原持有人持有。

總結:被投訴人(累主)獲勝的關鍵

通過這次超凡股份仲裁累主的“chaofan.com”功能變數名稱,而專家駁回超凡股份的投訴請求,可總結出被投訴人(累主)獲勝的關鍵三點:

1.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時間早於超凡股份持有的“超凡”、“chofn”商標註冊時間;

2.累主並未對“chaofan.com”進行惡意使用;

3.現有司法判例也認為拼音功能變數名稱不會對漢字商標構成混淆,chaofan.com可以有多種對應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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