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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政策正式出臺

近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出臺了《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7〕31號),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 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

通知明確,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職工, 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一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時, 屬於企業職工的;二是依法參加失業保險,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視同繳費年限)及以上的;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通知要求, 企業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 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件及影本、《技能提升補貼個人申請表》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技能提升補貼申請。

通知指到, 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補貼標準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補貼標準1500元;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補貼標準2000元。 各市(州)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 適當研究制定本地區緊缺急需的職業(工種)目錄, 提高補貼標準。

通知要求,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 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各地要嚴格統一規範經辦流程, 提高經辦效率, 加強基金監管, 在實施政策過程中若出現基金支出困難時, 且符合我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可申請省級調劑金, 確保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政策的及時足額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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