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網訊( 通訊員 東成 可哥) 巧克力, 是一種美味可口並且老少皆宜的食品。 每當大家走進商場購買巧克力時, 一般不會有太多人去仔細關注巧克力的具體組成成分。
2015年至2016年期間, 原告許某和他的母親先後從某超市購買了多盒進口松露巧克力。 該巧克力的產品外包裝的主要展示面上標注了“原味松露巧克力”, 但是在產品外包裝的底部卻標注了產品的真實屬性名稱——“代可哥脂巧克力”。 許某懷疑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就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未獲答覆。 2016年12月, 許某獲知該產品被其他消費者舉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依法予以處罰, 於是, 許某向礄口法院起訴,
礄口法院受理該案後, 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實。 但是在涉案巧克力是否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是否屬於瑕疵、以及被告是否明知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等問題上, 雙方存在爭議。 原告認為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 巧克力和代可哥脂是兩種不同的食品, 兩者在主要原料的構成上是不同的, 涉案產品不具有巧克力應當有的營養要求, 其所含代可哥脂成分對人體具有不良影響, 並且在外包裝上沒有在同一版面用同樣字體標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在誤導消費者的同時也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 而被告則辯稱食品標識問題不同于食品安全問題,
最終, 法院認為:本案中, 國家和行業標準已經規定了相關產品的名稱, 同時可以確定巧克力與代可哥脂巧克力屬於完全不同的兩種產品, 因此, 反映涉案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應當為“代可哥脂巧克力”, 雖然被告在產品底部標注了國家標準規定的名稱, 但是在其能夠被消費者觀察到的主要展示面上僅標注了“原味松露巧克力”且沒有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標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代可哥脂巧克力”。 而主要展示面是消費者獲取產品名稱等資訊的重要來源, 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無法觀察並且確定該產品的真實屬性以及真實名稱,
在2017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的當天, 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宣判。 判決:1、被告超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許某購物款7128元, 許某在收到上述貨款的同時退還上述產品給被告超市;2、被告超市賠償原告許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共計人民幣7.1萬餘元。
責編:朱德華
2015年至2016年期間, 原告許某和他的母親先後從某超市購買了多盒進口松露巧克力。 該巧克力的產品外包裝的主要展示面上標注了“原味松露巧克力”, 但是在產品外包裝的底部卻標注了產品的真實屬性名稱——“代可哥脂巧克力”。 許某懷疑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就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未獲答覆。 2016年12月, 許某獲知該產品被其他消費者舉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依法予以處罰,於是,許某向礄口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款並給予十倍賠償。
礄口法院受理該案後,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實。但是在涉案巧克力是否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是否屬於瑕疵、以及被告是否明知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等問題上,雙方存在爭議。原告認為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巧克力和代可哥脂是兩種不同的食品,兩者在主要原料的構成上是不同的,涉案產品不具有巧克力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其所含代可哥脂成分對人體具有不良影響,並且在外包裝上沒有在同一版面用同樣字體標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在誤導消費者的同時也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而被告則辯稱食品標識問題不同于食品安全問題,且涉案產品不存在品質問題,被告也沒有受到損害。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中,國家和行業標準已經規定了相關產品的名稱,同時可以確定巧克力與代可哥脂巧克力屬於完全不同的兩種產品,因此,反映涉案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應當為“代可哥脂巧克力”,雖然被告在產品底部標注了國家標準規定的名稱,但是在其能夠被消費者觀察到的主要展示面上僅標注了“原味松露巧克力”且沒有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標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代可哥脂巧克力”。而主要展示面是消費者獲取產品名稱等資訊的重要來源,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無法觀察並且確定該產品的真實屬性以及真實名稱,該行為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案產品不具備其標注的“原味松露狀巧克力”所應當具備的營養成分,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同時,被告超市作為大型食品零售企業,擁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在此前提下,相關熟悉食品安全標準的人員足以發現如此顯見的違法行為,不屬於瑕疵範疇。在本案中,被告未盡審查義務,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退回消費者購買食品費用。並且,由於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標籤,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瑕疵,故超市應當對消費者承擔十倍賠償的民事責任。
在2017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的當天,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1、被告超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許某購物款7128元,許某在收到上述貨款的同時退還上述產品給被告超市;2、被告超市賠償原告許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7.1萬餘元。
責編:朱德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依法予以處罰,於是,許某向礄口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款並給予十倍賠償。礄口法院受理該案後,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實。但是在涉案巧克力是否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是否屬於瑕疵、以及被告是否明知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等問題上,雙方存在爭議。原告認為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巧克力和代可哥脂是兩種不同的食品,兩者在主要原料的構成上是不同的,涉案產品不具有巧克力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其所含代可哥脂成分對人體具有不良影響,並且在外包裝上沒有在同一版面用同樣字體標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在誤導消費者的同時也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而被告則辯稱食品標識問題不同于食品安全問題,且涉案產品不存在品質問題,被告也沒有受到損害。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中,國家和行業標準已經規定了相關產品的名稱,同時可以確定巧克力與代可哥脂巧克力屬於完全不同的兩種產品,因此,反映涉案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應當為“代可哥脂巧克力”,雖然被告在產品底部標注了國家標準規定的名稱,但是在其能夠被消費者觀察到的主要展示面上僅標注了“原味松露巧克力”且沒有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標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代可哥脂巧克力”。而主要展示面是消費者獲取產品名稱等資訊的重要來源,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無法觀察並且確定該產品的真實屬性以及真實名稱,該行為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案產品不具備其標注的“原味松露狀巧克力”所應當具備的營養成分,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同時,被告超市作為大型食品零售企業,擁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在此前提下,相關熟悉食品安全標準的人員足以發現如此顯見的違法行為,不屬於瑕疵範疇。在本案中,被告未盡審查義務,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退回消費者購買食品費用。並且,由於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標籤,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瑕疵,故超市應當對消費者承擔十倍賠償的民事責任。
在2017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的當天,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1、被告超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許某購物款7128元,許某在收到上述貨款的同時退還上述產品給被告超市;2、被告超市賠償原告許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7.1萬餘元。
責編:朱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