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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中國教育報 小字

校園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2017-03-15 中國教育報 小字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全國政協委員高小玫等針對校園安全問題提出建議,呼籲儘快出臺校園安全法,明確校園安全事件中的各方責任,切實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安全,為教育教學創造良好的秩序環境。 而治理校園安全問題中備受關注的校園欺淩,也亟需有法可依。

治理校園欺淩亟需有法可依

顧駿

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提出,需要區分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 將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加以區分,對於研究有關現象、實施校園管理,有現實意義。

治理校園欺淩,必須劃出相關行為的邊界,才能明確綜合治理的範圍和措施。

輿論對校園欺淩現象的容忍程度明顯下降,要求動用法律加以懲處的呼聲不斷高漲,有專家要求降低青少年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線,來遏制惡性校園欺淩的發生。 但法律始終是一柄雙刃劍,為保護未成年人而加大對校園欺淩的懲治力度,無形中也會增加青少年保護的難度。 如何既讓在校園欺淩中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得到最好保護,同時避免對欺淩者的未來成長,產生過於嚴重的影響,更要避免未成年人整體上所受法律保護被削弱,是治理校園欺淩時,必須謹慎處理的關鍵問題。

近年來,對於校園欺淩,教育部已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進行了綜合治理。

總體上,情況大有好轉,但要說根本消除,還為時尚早。 畢竟在現實生活中,學生之間的打鬧不可能杜絕。 所以,正常情況下,仍然應該以教育為主,而不能矯枉過正,輕言動用法律手段。 如果學生間已經形成固定欺淩關係模式,部分同學成為班裡甚至校內“一霸”,且其行為達到一定“殘忍”程度,那就必須採取果斷措施,既為保護受欺淩的學生身心健康,也為維持校園教學秩序,更為部分行為不端學生不要走得太遠。

正是基於這樣的構想,陳寶生部長提出了整治校園欺淩的三大措施。 一是要樹立法治思維,多用法治方式,依法來辦,為解決校園欺淩爭取社會共識。

二是建立機制,包括校園內的安全防範機制和校外綜合治理機制,用社會的力量、家長的力量、學校的力量進行綜合防範。 三是明確重點,根據欺淩的行為、特點,有所側重地加以治理。

這些舉措是合理的,下一步是如何真正落到實處。 比如,區別校園欺淩和校園暴力之後,如何精准定位兩者邊界,主觀惡意和認知不足之間如何區分?“殘忍”到什麼程度應該歸入“暴力”範疇?對那些屢教不改甚至在校園內形成氣候的“小霸王”及其經常性的惡劣行為,歸入“校園欺淩”還是“校園暴力”?

近年來,惡性校園欺淩事件頻頻見諸報端,雖然面向未成年人,但不能輕言“亂世用重典”,而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愛護之心,也絕對不能被部分不良青少年視為“縱容”,以致肆意妄為。

真正的關愛要求有效性、及時性和精確性。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教師和其他責任主體,必須在自身職責範圍內,嚴格履行責任,把校園欺淩的多發勢頭打下去,確保全體學生健康成長。 (作者顧駿,系上海大學教授)

立法為校園安全“護航”

方芳

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校園安全法律或法規。 傳統的校園安全管理基本上是一種運動式和應急性的管理模式。 發生惡性校園傷害事件時,從政府機關到學校都普遍開始重視校園安全保衛工作,上級會通過下發各種紅頭文件的形式要求各校抓緊建立健全保衛組織,加強校園內部巡邏,增強學校周邊警力等。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惡性事件影響的淡化,學校和行政機關的安保工作則開始懈怠。 由於紅頭文件本身並不屬於法律範疇,在威懾力和執行力方面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各類紅頭文件通常僅是針對某個階段或某個問題進行臨時性的規範,沒有對校園安全問題進行全域性、整體性的梳理和規範,這就使得學校的安全治理容易處於一種鬆散和失範的狀態,沒有形成穩定的長效機制。

校園安全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飲食安全、醫療衛生安全等方方面面,不僅包括校園內部的安全,也包括校園周邊的安全。 從主體責任上來說,不僅涉及到教師、學校、教育行政機關等教育領域主體的責任,還會涉及到公安、建設、衛生、工商、國土等其他行政機關的責任,也會涉及家長、社區等其他主體的責任。 由於責任主體多元化和複雜化,但目前又沒有一部明確的立法可以統籌安排和明確不同主體的責任,從而導致現實中存在主體職責不清而互相推諉的現象,不同層面的主體之間缺乏相互配合、共同參與的能力和平臺。比如,關於學校在事故中的責任問題。實踐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只要發生校園安全事故,無論學校是否盡到了相關教育、管理職責,最終都要或多或少承擔法律責任,學校似乎成為了無限責任主體。這樣導致的後果是,學校為了降低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取消課間休息,取消校外實踐活動,最終犧牲的是教育教學活動。所以,厘清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是校園安全立法的重要內容。

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制裁性可以保證校園安全治理的規範化和常態化。通過立法來規範校園安全,將校園安全治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國內外的普遍做法。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瑞典等都出臺了專門性的校園安全立法。目前,教育部正在負責起草學校安全條例,希望通過專門立法可以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各項制度,厘清在校園安全治理過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各自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今後不論是學校日常安全管理還是發生安全事故,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來承擔,不論是學校還是家長,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就要承擔法律後果。同時,通過立法還應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經費來源和保障機制,為校園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援。(作者方芳,系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員)

由於責任主體多元化和複雜化,但目前又沒有一部明確的立法可以統籌安排和明確不同主體的責任,從而導致現實中存在主體職責不清而互相推諉的現象,不同層面的主體之間缺乏相互配合、共同參與的能力和平臺。比如,關於學校在事故中的責任問題。實踐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只要發生校園安全事故,無論學校是否盡到了相關教育、管理職責,最終都要或多或少承擔法律責任,學校似乎成為了無限責任主體。這樣導致的後果是,學校為了降低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取消課間休息,取消校外實踐活動,最終犧牲的是教育教學活動。所以,厘清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是校園安全立法的重要內容。

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權威性和制裁性可以保證校園安全治理的規範化和常態化。通過立法來規範校園安全,將校園安全治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國內外的普遍做法。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瑞典等都出臺了專門性的校園安全立法。目前,教育部正在負責起草學校安全條例,希望通過專門立法可以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各項制度,厘清在校園安全治理過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各自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今後不論是學校日常安全管理還是發生安全事故,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來承擔,不論是學校還是家長,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就要承擔法律後果。同時,通過立法還應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經費來源和保障機制,為校園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援。(作者方芳,系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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