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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是否享有著作權

對客觀事實的忠實報導而產生的新聞不擁有著作權, 傳播人應注明出處。 但如果創作者在對新聞進行報導的同時, 對新聞進行了進一步的講解、評論, 則就超出了純新聞的界限, 不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時事新聞, 而是應該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了。

《伯恩公約》第2條(8)款明確規定:“本公約得保護不適用於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 ”對客觀事實的忠實報導而產生的新聞不擁有著作權, 但如果創作者在對新聞進行報導的同時, 對新聞進行了進一步的講解、評論, 則就超出了純新聞的界限,

不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時事新聞, 而是應該給予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了。

單純的事實消息, 是指只報導一件事情的發生的過程、時間、地點和人物, 不表示報導人的觀點的消息, 傳播單純事實消息可採用報紙、刊物、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介傳播, 其手段可以是文字, 也可以是照片等。

根據上述單純事實消息的性質, 單純事實消息應屬於時事新聞報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方式。

官方檔是否享有著作權

我國規定, 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 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

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由國家機構頒佈的法律檔、政府檔、法院判決書等具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性質的檔。 官方檔頒佈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它盡可能地公開傳播, 使公眾知曉, 此類作品一經公佈就進入了公有領域,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我國規定, 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 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 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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