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人跑了, 幹警們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將其找到。
但是被執行公司“跑”了, 座機全換, 地址全無, 躲哪個犄角旮旯也不清楚, 那該怎麼辦呢?
有人說, 直接聯繫法人不就行了?法人資訊鐵定能找到。
可是事實上呢?有的公司法人並不是實際控制人。
所以, 想把錢要回來, 只能先找到公司“新地址”。 但是這猶如大海撈針, 難度真不是一般的大!
最近, 南京市六合法院就遇到了這麼一起案子, 公司欠錢不還, 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可是公司卻“不翼而飛”了。
咱們執行法官, 馳騁上百公里, 縱跨整個南京, 只為把這“逃匿”的公司給找出來!
接下來, 就跟隨小執一起來看看執行全程吧!
案情回顧
華洋倉儲公司(化名)是一家瓷磚供應公司。
2013年4月至7月, 華洋倉儲供應瓷磚給一家建設公司。
華洋倉儲先後收到這家公司貨款13萬元, 餘款11.8萬元至今未到賬。
華洋倉儲在催款無果後,
法院判決這家名為振庭建設有限公司(化名)支付原告華洋倉儲貨款11.8萬元和違約金。
原本華洋倉儲的負責人認為:
振庭建設是一家規模不小的企業, 在法院判決之後, 肯定會如數的將所欠款項和違約金還上, 反正不至於拿不出這十幾萬!
然而這個還款卻拖欠了一年之久。
公司“不見了”
振庭建設一直不還錢, 還真讓人納悶了。
人聯繫不上也就算了, 公司難不成還會跑了?
還真沒猜錯, 振庭建設就是“跑了”, 公司地址全無, 查不到聯繫方式, 不知道躲到哪個犄角旮旯了。
2016年, 申請人華洋倉儲申請對振庭建設強制執行。
但是當法院周宗斌法官去工商登記處查詢振庭地址的時候, 發現“振庭不見了”。
既查不到其聯繫方式, 詢問申請人也不知道現在被執行公司的地址在哪。
到工商登記處查詢的房產登記單
這就奇了怪了, 一個公司都能說不見就不見。
在這種情況下, 周宗斌法官曾連續兩次去溧水查詢該公司的地址, 都無功而返。
本以為毫無轉機了, 可是這時, 轉機出現了。
2017年5月底, 申請人瞭解到被執行人資訊, 隨即向周法官提供了振庭的現今所在地。
原來, 振庭沒有到工商登記處變更地址, 便自行搬到了溧水某社區內。
周法官依據辦案經驗分析, 新換地址後,
這些項目將會花費振庭大量的資金, 必須儘快趕到現場, 進行強制執行, 才能維護申請人的利益。
6月15日上午8點30分, 六合法院執行局周宗斌法官一行驅車趕往溧水, 準備對振庭建設進行強制執行。
阻礙重重
9點30分左右, 周法官一行人到達振庭建設公司所在地。
江蘇振庭建設有限公司
周法官經過詢問公司工作人員,順利找到了公司的俞會計,在向其說明來意後,俞會計表示自己也愛莫能助。
俞會計只一直強調:我們公司目前經營困難,這件事自己需要和公司經理聯繫,自己做不了主,自己只負責公司財務問題。
至於法律方面的問題,需要找經理解決。
當周法官想要讓俞會計打電話給公司經理的時候,他表示經理最近不在南京,趕不回來。
周法官在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多次進行電話聯繫未果的情況下,當機立斷,在出示了搜查令後,決定對振庭建設公司依法搜查。
搜查證據
幹警們當場搜查出振庭建設公司公章四枚,公司法人章一枚,公司財務帳本一個,資金往來憑證,空白支票。
在整理證據的時候,周法官通過查看財務報表、公司帳本發現振庭建設完全有能力去償還華洋倉儲的債務。
搜查上述物品一一登記,請俞會計核對簽字,俞會計表示:“周法官,你把公章都拿走了,我們公司業務受到影響呀!”
周法官:“案件情況已經都跟你們講清楚了,如果你們仍拒不配合履行,法律有相關規定,法院將採取一系列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會追究刑事責任。”
成功協商
無奈之下,俞會計撥通了公司經理的電話。
通完電話後,俞會計詢問周法官能否緩期到7、8月份。
周法官當場拒絕了。
俞會計表示,願意開出兩張延期支票,保證在6月底前將這筆錢打到賬上。
在考慮到振庭建設目前確實有困難,周法官同意了這個建議。
但要求其半個月內必須執行,同時對公司的一些相關賬務、公章進行依法查扣。
並承諾待振庭全部履行了法律義務,會對該公司依法解除查扣。
下午1點,幹警們處理完這起案件,被執行人振庭建設涉及的案件糾紛終於圓滿化解了。
一行人在吃完午飯後,踏上了歸程。
關於這次公司“跑路”的案件,在我們生活中,不止一例。
經過本次的上百公里執行,小執也深刻認識到一點:被執行人想逃脫執行?絕不可能!
對那些在外“逃匿”的企業,速度還清債務,否則,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江蘇振庭建設有限公司
周法官經過詢問公司工作人員,順利找到了公司的俞會計,在向其說明來意後,俞會計表示自己也愛莫能助。
俞會計只一直強調:我們公司目前經營困難,這件事自己需要和公司經理聯繫,自己做不了主,自己只負責公司財務問題。
至於法律方面的問題,需要找經理解決。
當周法官想要讓俞會計打電話給公司經理的時候,他表示經理最近不在南京,趕不回來。
周法官在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多次進行電話聯繫未果的情況下,當機立斷,在出示了搜查令後,決定對振庭建設公司依法搜查。
搜查證據
幹警們當場搜查出振庭建設公司公章四枚,公司法人章一枚,公司財務帳本一個,資金往來憑證,空白支票。
在整理證據的時候,周法官通過查看財務報表、公司帳本發現振庭建設完全有能力去償還華洋倉儲的債務。
搜查上述物品一一登記,請俞會計核對簽字,俞會計表示:“周法官,你把公章都拿走了,我們公司業務受到影響呀!”
周法官:“案件情況已經都跟你們講清楚了,如果你們仍拒不配合履行,法律有相關規定,法院將採取一系列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會追究刑事責任。”
成功協商
無奈之下,俞會計撥通了公司經理的電話。
通完電話後,俞會計詢問周法官能否緩期到7、8月份。
周法官當場拒絕了。
俞會計表示,願意開出兩張延期支票,保證在6月底前將這筆錢打到賬上。
在考慮到振庭建設目前確實有困難,周法官同意了這個建議。
但要求其半個月內必須執行,同時對公司的一些相關賬務、公章進行依法查扣。
並承諾待振庭全部履行了法律義務,會對該公司依法解除查扣。
下午1點,幹警們處理完這起案件,被執行人振庭建設涉及的案件糾紛終於圓滿化解了。
一行人在吃完午飯後,踏上了歸程。
關於這次公司“跑路”的案件,在我們生活中,不止一例。
經過本次的上百公里執行,小執也深刻認識到一點:被執行人想逃脫執行?絕不可能!
對那些在外“逃匿”的企業,速度還清債務,否則,天網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