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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引發的借貸風雲

隨著網路時代的到來, 互聯網已經成為了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從衣食住行到投資借貸, 互聯網的便利讓越來越多人樂於使用。

相較傳統金融行業, 互聯網金融行業投資門檻低、靈活性較高、不受空間地域上的限制, 覆蓋面廣, 可以解決普通投資人對財富管理的問題, 受到許多人的青睞。

但有時候操作不當

也會出現問題

2015年6月, 鄭某因急需資金周轉, 經南京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推薦, 通過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推薦的資金提供方進行借款, 與北京某投資公司員工馮某簽訂《借款協議》。

雙方在南京市房產局簽訂了《借款合同》和《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 約定鄭某向馮某借款926998.05元, 年利率為2%, 鄭某以其自有房產南京市秦淮區某房屋做抵押。

原告鄭某起訴至法院, 訴稱:2016年5月1日, 馮某因病去世。 鄭某認為, 他與馮某之間沒有發生實際借貸, 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 故主債權不存在, 抵押權亦應當消滅, 訴請解除房屋抵押。 馮某父母馮某某和李某某、馮某丈夫彭某、馮某兒子彭小小為馮某繼承人, 被列為被告。

被告馮某一家辯稱

這個借款的來源是北京某公司, 彭某愛人馮某是該公司的員工, 通過業務經理張某在公司辦理抵押借款手續。 設押房屋也在馮某名下, 這個款項是北京某公司打款到鄭某的帳戶上, 具體打款方目前不清楚。

我們與該公司法務部門溝通取得聯繫, 得知貸款沒有還清, 所以不能解除抵押, 不同意鄭某的訴訟請求, 鄭某無權解除合同並解除抵押。

被告北京某控股集團公司辯稱

馮某只是接受指派辦理抵押權登記, 馮某與鄭某之間不存在借款關係。 鄭某隱瞞了部分事實, 2015年5月, 鄭某經南京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推薦與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網上簽訂了小微金融資訊諮詢及信用管理服務合同, 經珠海某公司推薦, 鄭某與第三人某金平臺上的若干出借人簽署了借款協定、抵押合同、某專用帳戶協議等檔,

向平臺上的出借人借款共計926998.05元。

借款採用等額本息方式分36期還款, 由於出借人眾多且分散全國各地, 無法將抵押權登記在出借人名下, 經鄭某同意, 南京某公司、珠海某公司指派由馮某作為抵押權代持人。

為了線上下辦理抵押權登記, 由馮某與鄭某簽署當地房管局制式合同, 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2015年6月5日, 上海某公司根據第三人的指令將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給鄭某。

綜上, 鄭某明知其與馮某簽署的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僅系為辦理抵押權登記使用, 其卻故意隱瞞事實, 故意斷章取義, 要求解除與馮某之間的協議, 嚴重違反了其與出借人和珠海某公司之間的約定。

經審理查明1

根據《XX金融資訊諮詢及信用管理服務合同》內容記載, 甲方鄭某同意在獲得資金提供的當日向乙方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貸前諮詢服務費200648.15元和貸後信用管理費46349.90元。

根據《代理服務商承諾函》、《承諾書——代辦抵押(註銷抵押)登記》, 馮某作為承諾人受委託代為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將抵押物登記在本承諾人名下。

根據《關於車貸/房貸業務辦理抵押/質押手續的承諾書》載明:南京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作為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務商。

2

承諾書——代辦抵押(登出抵押)登記》記載:馮某為南京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經理。 根據《借款抵押合同》記載, 借款人(抵押人)鄭某, 出借人(債權人)馮某,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926998.05元, 綜合服務費為人民幣246998.05元。

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位於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某室的合法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直至借款還清。

3

2015年6月5日,原告鄭某所有的秦淮區某室設立一般抵押,他項權利人為馮某,被擔保主債權數額為926998.05元,債務履行期限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根據被告北京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鄭某帳戶流水,2015年6月5日,鄭某出賬帳戶向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轉帳200648.15元,向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戶轉帳46349.9元。

2015年6月8日,鄭某賬上收到轉帳680000元,摘要為“代返還”。2015年12月11日和2017年2月27日,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先後兩次變更為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爭議焦點

原告鄭某與馮某之間的借款關係同原告鄭某實際收到的借款之間的關係、馮某是否是接受指派辦理抵押權登記、原告鄭某收到款項本息計算、費用收取是否合理。

原告鄭某稱沒有收到926998.05元,僅收到68萬元;貸前諮詢服務費和貸後信用管理費屬於變相高利貸性質;已還77913.05元。被告北京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本金已還53803.35元,利息已還24109.70元,尚欠本金873194.70元,欠付利息218492.29元。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並履行完畢。

普法課堂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

1.協力廠商支付

2.電商+信貸

3.P2P信貸

4.眾籌融資

5.協力廠商基金銷售

6.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金融要防範風險

互聯網金融也是金融,一般金融風險的部分確實有,比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而近幾年互聯網金融還出現了戰略風險、政策性風險、技術風險、系統性風險等。

綜合服務費為人民幣246998.05元。

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位於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某室的合法房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直至借款還清。

3

2015年6月5日,原告鄭某所有的秦淮區某室設立一般抵押,他項權利人為馮某,被擔保主債權數額為926998.05元,債務履行期限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根據被告北京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鄭某帳戶流水,2015年6月5日,鄭某出賬帳戶向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轉帳200648.15元,向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戶轉帳46349.9元。

2015年6月8日,鄭某賬上收到轉帳680000元,摘要為“代返還”。2015年12月11日和2017年2月27日,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先後兩次變更為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爭議焦點

原告鄭某與馮某之間的借款關係同原告鄭某實際收到的借款之間的關係、馮某是否是接受指派辦理抵押權登記、原告鄭某收到款項本息計算、費用收取是否合理。

原告鄭某稱沒有收到926998.05元,僅收到68萬元;貸前諮詢服務費和貸後信用管理費屬於變相高利貸性質;已還77913.05元。被告北京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本金已還53803.35元,利息已還24109.70元,尚欠本金873194.70元,欠付利息218492.29元。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並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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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

1.協力廠商支付

2.電商+信貸

3.P2P信貸

4.眾籌融資

5.協力廠商基金銷售

6.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金融要防範風險

互聯網金融也是金融,一般金融風險的部分確實有,比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而近幾年互聯網金融還出現了戰略風險、政策性風險、技術風險、系統性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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