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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0”元購機後每月返款,結果商家耍起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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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消費者參與某電器公司舉行“0”元購買淨水機、分期返還購機款活動, 而該公司在返還一部分款項後卻拒絕返還餘款。 近日, 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判令被告某電器公司履行協議, 繼續向原告袁某返還餘款, 直至返夠全部購機款為止。

原告袁某訴稱:2016年3月23日, 原告在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在楊屯鄉某家電銷售處購得某牌淨水機1台, 某電器有限公司在原告家中與原告簽訂購機協議。 協議約定:某牌淨水機價值2980元, 用戶購機後公司分20個月,

每月以150元返還, 直至返還夠2980元為止。 協定簽訂後, 被告只按照協定履行7個月, 餘款不再按照協議履行。 原告多次索要餘款未果,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於今年2月份將被告訴至法院。

被告某電器公司未作應訴答辯。 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 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放棄質證的權利。 經審核, 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 與案件具有關聯性, 法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

庭審中, 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 結合原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 認定本案事實——

2016年3月23日, 原告與被告簽訂購機協定, 協定約定:1、袁某於2016年3月23日以2980元購得某牌淨水機1台;

2、用戶購機後公司分為20個月, 每月以150元返還給用戶作為淨水機前期推廣費用,

直至返還夠2980元為止;

3、公司本著誠信經營為本, 拿出特供機型作為前期市場推廣, 讓前期使用者體驗產品的同時, 能更好地宣傳推廣產品。 協議簽訂後, 被告分6次向原告返還7個月的購機款1050元後, 未再按照協議向原告匯款。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購機協議, 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 屬有效合同, 雙方均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原告購機後, 被告只按照協議約定返還給被告7個月的購機款, 後未再返還, 有違誠信原則, 屬違約行為。 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協議約定返還購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被告某電器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 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據此,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某電器公司自2016年11月起, 於每月月底前返還原告袁某購機款150元, 直至返還夠1930元為止(已扣除先期返還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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