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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夫妻雙雙被判刑

為擴大生產需要周轉資金, 承諾支付高額利息, 五年間向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達人民幣5000多萬元, 因資金鏈斷鏈, 無力歸還欠款, 夫妻雙雙落入法網。 近日,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盧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經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對盧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0年, 被告人陳某、盧某夫妻開始在福清市經營連鎖超市。 2011年至2015年4月期間, 被告人陳某以經營超市擴大生產、購買店面等需要資金為由,

通過親戚朋友介紹、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 以1.2%-5.5%不等的月利向數十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628.5萬元。 而被告人盧某作為陳某的妻子, 同時也是多家連鎖超市的法定代表人, 明知丈夫陳某實施籌款行為而予以放任, 並且在借條上共同署名, 幫助陳某吸收人民幣1540萬元。 後被告人陳某、盧某因資金鏈斷裂, 將超市門店及商品進行拍賣, 但只能抵還部分被害人借款, 尚有巨額欠款無法償還。 被告人陳某將上述詐騙款項用於揮霍。 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 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數額巨大;被告人盧某幫助陳某向社會吸收資金, 數額巨大, 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經濟發展的今天,

公眾的理財意識逐漸喚醒, 由此掛著投資理財的名號, 實為非法募集資金的各種投資層出不窮。 缺乏法制制約的募集資金活動對於投資者來說可能是一本萬利的投資機遇, 也可能是圈錢無數的洪水猛獸, 一旦資金鏈的某一環節發生斷裂, 便會造成嚴重後果。 廣大群眾要增強自我防範意識, 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

對高回報的投資專案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思考, 避免經濟利益受到損害。

[ 通訊員:陳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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