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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人應該知道的 食事藥聞 之 中成藥改名

今年全國兩會上, 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問題受到業內代表委員的關注。 有代表委員提出, 中成藥改名要慎重, 擔心因此給消費者造成困擾, 影響企業品牌聲譽。

日前,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化註冊司負責人對此回應稱:對中成藥命名進行規範, 重點是清理帶有明示或暗示療效成分、存在低俗迷信的中成藥名稱。 必須改的, 會列出目錄, 清理過程可以給予過渡期。 過渡期內, 採取加括弧的方式允許老名稱使用, 讓患者和醫生逐步適應。

藥化註冊司負責人表示, 藥品名稱必須嚴格管理, 中成藥誇大式命名是中成藥行業亂象的集中體現, 如“寶”、“靈”、“精”、“強力”、“速效”等字眼, 帶有明顯誇大醫療效果的成分, 而諸如“禦制”、“秘制”等則有虛假宣傳的嫌疑。 如此命名, 顯然與廣告法中有關廣告禁止的通行規定及藥品廣告禁止性規定相違背。

藥化註冊司負責人表示, 藥品名稱作為藥品標準的一部分, 是藥品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 必須規範, 嚴格管理, 不能給公眾造成誤導。 藥品名稱不能明示或暗示療效, 是藥品名稱的基本要求。 歷史上, 地方批准的藥品名稱在上升為國家標準時沒有清理規範, 現在是補課。


中成藥命名不規範, 很大程度上是中藥行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規則體系與監督管理滯後的縮影。 誇大式中成藥命名帶有普遍性, 且都是經過合法審批進入市場的, 無疑與中成藥命名缺少明確的規範和必要的審查存在關聯。 此次, 總局制定《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

優化了命名流程, 補足了監管短板, 及時且必要, 有利於促進中藥的可持續發展。

(一)“科學簡明, 避免重名”原則

1.中成藥通用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不易產生歧義和誤導, 避免使用生澀用語。 一般字數不超過8個字。

2.不應採用封建迷信或低俗不雅用語。

3.名稱中應明確劑型, 且劑型應放在名稱最後。

4.名稱中除劑型外, 不應與已有中成藥通用名重複, 避免同名異方、同方異名的產生。

(二)“必要、合理”原則

1.一般不採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命名, 也不應用代號命名。 如:名稱中含“X0X”等字樣。

2.不應採用固有特定含義名詞的諧音。 如:名人名字的諧音等。

3.一般不應含有瀕危受保護動、植物名稱。

(三)“避免暗示、誇大療效”原則

1.避免採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如:名稱中含“降糖、降壓、降脂、消炎、癌”等字樣。

2.不應採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寶”“靈”“精”“強力”“速效”等;名稱含有“禦制”“秘制”等溢美之詞。

(四)“體現傳統文化特色”原則

將傳統文化特色賦予中藥方劑命名是中醫藥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藥命名可借鑒古方命名充分結合美學觀念的優點,使中成藥的名稱既科學規範,又體現一定的中華傳統文化底蘊。但是,名稱中所採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語應當具有明確的文獻依據或公認的文化淵源,並避免暗示、誇大療效。

專家:尊重老字型大小品牌 避免一刀切

那麼,改名真的不可避免嗎?

蔡江南認為,如果能夠按照藥品的通用名和品牌名的雙軌制管理,大規模的改名應該可以避免。

北京國信品牌評價科學研究院創始人楊曦淪建議,中成藥的名稱需要規範,但也要尊重老字型大小老品牌。中成藥的老品牌背後不僅包括文化傳承,還是商家信用的體現,對這些品牌的要慎之又慎。

對於《意見稿》引發的“改名”擔憂,雲南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鄭進表示,可視情況分類管理,不宜一刀切。對於新藥,可按新的命名辦法約束;對於老字型大小品牌的藥名,則不應強行更名。

(文章資訊來自:中國醫藥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三)“避免暗示、誇大療效”原則

1.避免採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如:名稱中含“降糖、降壓、降脂、消炎、癌”等字樣。

2.不應採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寶”“靈”“精”“強力”“速效”等;名稱含有“禦制”“秘制”等溢美之詞。

(四)“體現傳統文化特色”原則

將傳統文化特色賦予中藥方劑命名是中醫藥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藥命名可借鑒古方命名充分結合美學觀念的優點,使中成藥的名稱既科學規範,又體現一定的中華傳統文化底蘊。但是,名稱中所採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語應當具有明確的文獻依據或公認的文化淵源,並避免暗示、誇大療效。

專家:尊重老字型大小品牌 避免一刀切

那麼,改名真的不可避免嗎?

蔡江南認為,如果能夠按照藥品的通用名和品牌名的雙軌制管理,大規模的改名應該可以避免。

北京國信品牌評價科學研究院創始人楊曦淪建議,中成藥的名稱需要規範,但也要尊重老字型大小老品牌。中成藥的老品牌背後不僅包括文化傳承,還是商家信用的體現,對這些品牌的要慎之又慎。

對於《意見稿》引發的“改名”擔憂,雲南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鄭進表示,可視情況分類管理,不宜一刀切。對於新藥,可按新的命名辦法約束;對於老字型大小品牌的藥名,則不應強行更名。

(文章資訊來自:中國醫藥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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