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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認領旅行箱內藏毒☆禁☆品 男子一審被判死緩

26日,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某運輸毒品案。 6月26日, 正值第30個“國際禁毒日”,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張某運輸毒品案,

被告人張某犯運輸毒品罪, 一審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張某, 1983年出生于河南省西華縣, 2008年1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 2016年8月5日上午9時許, 被告人張某攜帶一裝有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劑, 俗稱“麻古”)的棕色旅行箱, 在雲南省昆明市乘上開往四川省宜賓市、車牌為川Q25**0的長途客車。

當晚9時許, 當客車行至渝昆高速公路宜賓縣冠英毒品檢查站時, 因該棕色旅行箱無人認領, 公安民警遂開箱檢查, 在箱內查獲毒品麻古可疑物七大包。 在盤查中, 被告人張某供認其攜帶了該旅行箱。 經當面稱量, 七大包毒品可疑物淨重共計3925克。 經鑒定, 從查獲的七包毒品可疑物中,

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含量為14.42%至14.76%。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明知是毒品, 為獲取非法報酬, 採取乘坐長途客車的方式予以攜帶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3925克, 數量大, 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其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 此次又運輸毒品, 系毒品再犯, 依法應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運輸毒品罪, 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3925克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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