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劍。 從2007年正式頒佈施行以來,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迎來首次大修。 近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委員們就法律調整範圍擴大、聯合社制度建立、內部成員信用合作、農民社員權益保護等焦點問題進行了熱議。
一個取消, 一個增加
取消“同類”限定, 賦予“聯合社”法律地位
資料顯示, 截至今年4月底, 全國共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188.8萬家, 是2007年底的73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實踐證明, 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 對於增加農民收入, 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推進農業現代化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來, 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情況, 此次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就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合作社實際發展的需要。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改很必要,
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調整範圍, 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限制, 以列舉方式擴大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 將農村民間工藝品、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範圍。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設立或者加入聯合經濟組織的意願日漸強烈。
“這一章總的規定很好, 但是不能簡單把聯合化社等同於純經濟組織, 我的理解是它應當也具有一部分社會組織的功能, 具有一定的行業或者產業協會的色彩, 應該賦予其反映合理訴求、維護合法權益的職責, 建議增加一條, 明確聯合社反映訴求、維護權益這樣的內容, 以便更加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發展。
開展內部信用合作
成員之間資金互助, 不得對外吸儲放貸及支付固定回報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 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 2009年以來, 先後有5個中央一號檔就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開展信用合作提出要求。
“鑒於信用合作風險較高、專業性較強, 法律應當對此作出統一規範, 加強制度約束, 強化風險防控。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向大會作說明時說, 草案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可以在生產經營合作基礎上, 依法開展內部信用合作, 進行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等活動。
草案同時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用途。 應當建立公開透明、民主決策的管理制度, 堅持資金在成員內部封閉使用原則, 不得對外吸儲放貸, 不得支付固定回報,非個人成員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資金。
呂薇委員希望草案能夠增加一條,即合作社可以與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批發貸款轉貸業務,在外部金融機構的支持下,增加其對內部成員的信貸服務能力。“因為通常合作社內部成員的資產情況不太一樣,有的可能相對貧困,沒有財產可以抵押,但是合作社整體是有資產的。所以應該允許合作社進行批發貸款,再根據內部的信用進行分配,也可以給一些貧困的家庭貸款。”
劉政奎委員認為,草案明確了“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但由於缺乏貼息、擔保等激勵手段而難以落到實處。融資難、融資貴仍是合作社發展面臨的普遍問題,建議修改為“國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保障農民社員權益
對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應予明確,農民權益保護應有剛性規定
“建議把如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作為本法修改的重點。”董中原委員說,設立合作社的初衷是提高農業發展水準、提高農民收入,這樣就需要在法律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享有的優惠政策、經營環境、經濟權利等作出規定,讓農民和其他社會主體看到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於增加收入、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強抵禦市場風險、提高參與市場競爭能力等方面的好處,提高大家創建、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
梁勝利委員也認為,農民合作社本身是一個弱小細胞,有五個人就可以組織起來,它本身和大企業、大單位、大市場相比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國家從資金、技術、基礎設施、資訊等各方面給予説明,特別是在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偏遠山區,組織起來的農民合作社更需要國家給予差別化的政策,給予支持和幫助。
對於如何更好地保護入社農戶權益,委員們積極獻策。蔣巨峰委員說,草案規定,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成為成員,這就意味著工商資本可以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源和更有利的條件。但與此同時,也要防止出現擠出效應。“所以,建議要有明確的保障農民權益的剛性條款,包括保障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及收益由農民享有的規定。”
“從目前基層實際情況看,由於門檻設置相對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監督,導致大量‘空殼社’‘掛牌社’‘家庭社’現象廣泛存在。”車光鐵委員建議,在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同時,有效推進精細化管理監督,並適當引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工作,對虛假運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作用缺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序進行規範整頓和清理登出,不斷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品質型轉變。
今日話題
#你認為應該把哪些規定寫入合作社法#
不得支付固定回報,非個人成員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資金。呂薇委員希望草案能夠增加一條,即合作社可以與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批發貸款轉貸業務,在外部金融機構的支持下,增加其對內部成員的信貸服務能力。“因為通常合作社內部成員的資產情況不太一樣,有的可能相對貧困,沒有財產可以抵押,但是合作社整體是有資產的。所以應該允許合作社進行批發貸款,再根據內部的信用進行分配,也可以給一些貧困的家庭貸款。”
劉政奎委員認為,草案明確了“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但由於缺乏貼息、擔保等激勵手段而難以落到實處。融資難、融資貴仍是合作社發展面臨的普遍問題,建議修改為“國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保障農民社員權益
對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應予明確,農民權益保護應有剛性規定
“建議把如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作為本法修改的重點。”董中原委員說,設立合作社的初衷是提高農業發展水準、提高農民收入,這樣就需要在法律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享有的優惠政策、經營環境、經濟權利等作出規定,讓農民和其他社會主體看到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於增加收入、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強抵禦市場風險、提高參與市場競爭能力等方面的好處,提高大家創建、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
梁勝利委員也認為,農民合作社本身是一個弱小細胞,有五個人就可以組織起來,它本身和大企業、大單位、大市場相比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國家從資金、技術、基礎設施、資訊等各方面給予説明,特別是在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偏遠山區,組織起來的農民合作社更需要國家給予差別化的政策,給予支持和幫助。
對於如何更好地保護入社農戶權益,委員們積極獻策。蔣巨峰委員說,草案規定,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成為成員,這就意味著工商資本可以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源和更有利的條件。但與此同時,也要防止出現擠出效應。“所以,建議要有明確的保障農民權益的剛性條款,包括保障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及收益由農民享有的規定。”
“從目前基層實際情況看,由於門檻設置相對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監督,導致大量‘空殼社’‘掛牌社’‘家庭社’現象廣泛存在。”車光鐵委員建議,在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同時,有效推進精細化管理監督,並適當引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工作,對虛假運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作用缺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序進行規範整頓和清理登出,不斷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品質型轉變。
今日話題
#你認為應該把哪些規定寫入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