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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學」關係到“人命關天”的大事!

在城市建築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 隨之而來的是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嚴峻考驗和消防安全隱患不斷出現。 高層建築一旦發生火災事故, 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如何加強高層建築消防管理、如何加強居民住宅防火管理、如何撲滅初起火災、如何在發生火災時正確逃生都成為了防範高層建築火災重要環節。

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1986年5月13日公安部(86)公(消)字41號印發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築的消防管理, 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管理, 要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 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 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

第三條 做好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 是每個職工和居住人員應盡的責任。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辦公樓、廣播樓、電信樓、商業樓、教學樓、科研樓等。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可由房產部門參照本規則實施消防管理。 本規則不適於高層工業建築。

第五條 本規則由高層建築的設計、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貫徹實施,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實施監督。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六條 高層建築的消防工作,

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 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各單位應把預防火災作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 使防火工作會常化、制度化。

第七條 高層建築的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 必須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負責人, 全面負責消防工作。 多家經營或使用的高層建築, 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與各方協商確定一家牽頭, 成立有關單位防火負責木參加的防火領導小組, 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條 高層建築的經營或使用單位, 應設置消防安全機構, 或配備防火專職幹部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九條 高層建築的施工、經營或使用單位, 應建立義務消防隊, 並經常訓練, 定期考核。

第十條 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一)領導消防安全機構,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

(二)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制度;

(三)組織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 並定期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 整改火險隱患;

(五)對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六)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七)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器材;

(八)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九)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

(十)調查火警事故, 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調查火災原因。

【第三章 防火設計與施工】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 必須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的要求。

第十二條 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圖紙,

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批准, 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內容。 確需變更的, 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核准。

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工作, 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管理合同, 並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的高級賓館、飯店和醫院病房樓的室內裝修, 應當採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五條 高層建築竣工後, 其消防設施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檢查合格, 方可交付使用。 對不合格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使用。

第十六條 高層建築的經營或使用單位, 如改變建築的使用性質, 或進行內部裝修時, 應事先報經當地公,

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 凡增添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 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在《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頒發前建造的高層建築, 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設施和火險隱患, , 應採取有效措施, 予以整改。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八條 高層建築內動用明火作業時, 必須由經合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機構批准。 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制度, 採取防火措施, 做好滅火準備。

第十九條 餐廳、舞廳、酒吧間以及遊樂場、禮堂、影劇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場所, 必須按照額定人數售票, 場內不准超員。

第二十條 建築物內禁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必須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可按不超過一周的使用量儲存, 並定人、定點、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居住賓館、飯店的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建築物內。建築物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嚴格吸煙、用火、用電管理,防止引起火災。

第二十二條 賓館、飯店的客房內,不准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在客房內不得安裝影印機、電傳打字機等辦公設備。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經消防安全機構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職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築內外的疏散路線。

第二十四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電力技術規範的規定,定期對電器設備、開關、線路和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內煤氣管道系統的儀錶、閥門和法蘭接頭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要經常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疏散標誌和指示燈,要保證完整好用。

【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內的報警電話及其他報警設備必須保證靈敏好用。高級賓館和飯店要設有與附近公安消防隊直通的火警電話。

第二十八條 消防控制室應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內的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警,並迅速採取撲救措施。

第三十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領導和消防安全機構的負責人以及義務消防隊員、職工,聞警後必須及時趕赴火場,撲救火災。

第三十一條 賓館、飯店各樓層服務台的值班人員,在火災緊急情況下,必須負責引導住客迅速安全轉移。客房內應有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第六章 消防設備】

第三十二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的規定,設置固定消防設施。建築物內的下列部位應當配置相應種類的輕便滅火器材:

(一)餐廳、觀眾廳、舞臺等公共活動場所

(二)各樓層服務台、電梯前室、走道

(三)配電室、消防控制室、電腦房、發電機房、圖書室、燃油燃氣鍋爐房和廚房;

(四)車庫、可燃物品庫房等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內的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捲簾和消火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損破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第三十四條 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准。

第三十六條 賓館、飯店的各樓層宜配備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繩或緩降器、軟梯、救生袋等避難救生器具。

第三十七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人員,對設備要認真管理和維護,並建立檔案,記錄每次檢査情況。

並定人、定點、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居住賓館、飯店的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建築物內。建築物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嚴格吸煙、用火、用電管理,防止引起火災。

第二十二條 賓館、飯店的客房內,不准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在客房內不得安裝影印機、電傳打字機等辦公設備。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經消防安全機構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職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築內外的疏散路線。

第二十四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電力技術規範的規定,定期對電器設備、開關、線路和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內煤氣管道系統的儀錶、閥門和法蘭接頭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要經常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疏散標誌和指示燈,要保證完整好用。

【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內的報警電話及其他報警設備必須保證靈敏好用。高級賓館和飯店要設有與附近公安消防隊直通的火警電話。

第二十八條 消防控制室應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內的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警,並迅速採取撲救措施。

第三十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領導和消防安全機構的負責人以及義務消防隊員、職工,聞警後必須及時趕赴火場,撲救火災。

第三十一條 賓館、飯店各樓層服務台的值班人員,在火災緊急情況下,必須負責引導住客迅速安全轉移。客房內應有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第六章 消防設備】

第三十二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的規定,設置固定消防設施。建築物內的下列部位應當配置相應種類的輕便滅火器材:

(一)餐廳、觀眾廳、舞臺等公共活動場所

(二)各樓層服務台、電梯前室、走道

(三)配電室、消防控制室、電腦房、發電機房、圖書室、燃油燃氣鍋爐房和廚房;

(四)車庫、可燃物品庫房等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內的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捲簾和消火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損破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第三十四條 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消防給水系統需停水維修時,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准。

第三十六條 賓館、飯店的各樓層宜配備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繩或緩降器、軟梯、救生袋等避難救生器具。

第三十七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人員,對設備要認真管理和維護,並建立檔案,記錄每次檢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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