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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快建設創業平臺

本報訊 記者喻劍報導:《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近日公佈。 新《辦法》提出, 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方式調整為“集中受理、統一評審”, 獲認定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創業孵化基地可參選示範性基地。 對評選為示範性孵化基地的, 按每個基地3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在適當放寬硬體准入條件的同時, 新《辦法》引導基地不斷加強創業指導、政策宣講等服務, 深入實施對重點人群的創業幫扶。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主要有3個:一是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在擬申請認定的創業孵化載體內至少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二是場地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入駐創業實體數量不少於30家, 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三是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 且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餘期限不少於3年等。

新《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的退出管理, 明確如出現“運營性質發生改變, 不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等6類情形的, 取消其深圳市孵化基地認定資格。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載體認定成為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後, 入駐其中且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及其創業實體可按規定享受深圳市各類自主創業扶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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