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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購物發票須列明細,不能再開辦公用品大類

長江日報融媒體6月27日訊7月1日起, 消費者在商場超市購物開具發票時將出現重大變化, 以往歸類開具的“食品”“辦公用品”“禮品”“日用品”這種大類專案將不再使用,

取而代之的是具體購物的明細。

這項改變,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並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將不能作為稅收憑證進行計稅、退稅、抵免等。

按照規定, 今後不僅不能按照大類開具發票, 即使確實購買了辦公用品, 也要細化到購物明細, 比如買了幾支寫字筆, 也要在發票上把商品名稱、型號都列印出來。 由於杜絕了違規空間, 稅務人士又將之稱為“史上最嚴發票新政”。 如購買方為企業, 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也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這意味著今後在開具發票時, 商家就會主動向你索要單位的稅務資訊, 因此購物者需要自己提前備好這些資訊。

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如購買方為個人, 或者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就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商家提出的開具個人抬頭的發票也需要提供身份證號等個人資訊的要求, 消費者可以拒絕, 因為稅法規定中沒有這一要求。

當前符合規範的個人抬頭票據包括:醫藥費單據, 機票、火車票和出差過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符合職工教育費範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 因公出差的個人抬頭的簽證費財政收據等。

目前, 餐飲和會議發票是企業日常最常見的發票, 也是稅務稽查重點。 比如, 如果參加聚餐的人員全部是企業員工, 可以計入福利費;如果有外人參與, 則為招待費;如果企業邀請客戶、供應商參加會議, 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為會議費。

武漢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 有實物報銷的單據, 要列出實物明細表並由驗收人驗收後在發票背面簽名確認, 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庫的實物單據還應附入庫單;如果是計程車車票, 要注明業務發生時間、起止地點、人物事件等資料, 每張計程車票背面需有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編輯 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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