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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國考申論熱點:“人犯”消失 還有多少不規範稱謂健在

顧名思義, “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稱, 意即被羈押于看守所的公民, 包括“未決人”和“未決犯”。 這個稱謂雖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區別, 但其中仍隱含著有罪推定的陳舊思維, 沒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原則。

6月15日, 公安部在官方網站發佈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未來該法實施後, 將取代現在的《看守所條例》。 徵求意見稿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對在押人員的稱謂也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犯”這個喊了幾十年的稱謂終於有望“壽終正寢”, 這當然是一種進步。 現行《看守所條例》根據1979年刑訴法制定, 於1990年由國務院頒佈實施。 1996年和2012年, 刑訴法曾經歷兩次修改, 但對與其配套的《看守所條例》卻未作修改, 這其中就包括“人犯”之類稱謂。

早在上世紀90年代,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寫進了憲法中。 而“人犯”這類典型的非法治稱謂,

按說早該進入歷史的故紙堆。 顧名思義, “人犯”即“人”和“犯人”的合稱, 意即被羈押于看守所的公民, 包括“未決人”和“未決犯”。 這個稱謂雖然貌似把“人”和“犯人”做了區別, 但其中仍隱含著有罪推定的陳舊思維, 沒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原則。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 任何人在被司法機關判決之前, 都屬無罪之身——而在此之前, 如果他被依法關進了看守所, 只能稱之為被羈押人;如果他被起訴, 只能稱之為被告人;如果他涉嫌犯罪, 只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 無論如何也不能籠而統之地喚成“人犯”。

說到這裡我想起了“法治”一詞。 法治是“法的統治”或者說“法的治理”, 換言之即“法之治”(rule of law), 它不是我們以前常說的“法制”(rule by law)——這個概念大體反映了古代法家的主張,

跟現代法治是有很大區別的。

與“人犯”二字異曲同工的, 還有一個盛行不衰的說法叫“幹警”。 這幹警二字, 最早是指公安機關的幹部和員警, 久而久之就被這樣簡稱了, 最後變成了對“政法機關隊伍”中所有人員的統稱, 以至於有了“檢察幹警”“司法幹警”之類說法。 其實, “幹部和員警”這一分類本身就不合乎組織原則, 也相當不科學。 公安機關裡的幹部也是員警, 員警也是國家幹部(公務員)。 而檢察官和法官從來就不是員警啊!

也許有人會說, 對這樣的約定俗成不必苛求。 但事關法律和國家治理方面的概念, 不比一般社會生活中的民間話語, 是不能任其“俗成”的, 該規範的必須規範——畢竟名正才能言順,

言順才能事成, “事成之後”才能正常實施法治, 否則百姓就無所適從。

今次公安部在起草《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時, 將“人犯”這個概念揚棄了, 非常好。 我建議有關部門舉一反三, 清理一下, 看看還有多少不規範或不合乎法治原則的稱謂、說法, 該改的就都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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