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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運輸毒☆禁☆品近1700克男子被判死刑

淄博新聞網訊 (記者陳菲菲 通訊員張玉傑 王琦)昨日是“國際禁毒日”, 記者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 該院公佈四起毒品犯罪案例, 其中男子何某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何某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7月2日, 何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1670.18克, 其中, 販賣給宋某甲基苯丙胺26克, 販賣給郭某、竇某甲基苯丙胺20克, 查扣甲基苯丙胺1624.18克。 2015年5月至同年7月9日, 王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642.01克, 其中, 在濟青高速濰坊服務區販賣給何某甲基苯丙胺80克, 通過長途客車托運的方式販賣給何某甲基苯丙胺160克,

查獲甲基苯丙胺402.01克。 2015年4月份至7月份, 竇某、郭某販賣給唐某甲基苯丙胺共計20克。

何某、王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竇某、郭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何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大, 依法應予嚴懲, 鑒於其有坦白情節, 認罪態度好, 販賣毒品大部分被查獲, 尚未流入社會, 對何某判處死刑, 可不立即執行。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何某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竇某有期徒刑九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八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責任編輯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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