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李小姐因為擔心公開自己的婚姻狀況會給自己的求職造成障礙, 因此, 李小姐在入職時選擇“隱婚”。 但是, 李小姐後來看到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員工入職時應在入職登記表中如實填寫婚姻狀況、生育狀況,
看到這裡, 李小姐開始擔心自己“隱婚”, 他日公司會以其入職時隱瞞婚姻狀況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您認為員工入職時隱瞞婚姻狀況是否構成欺詐呢?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呢?
(圖為北京豐台農民工普法學校時福茂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豐台農民工普法學校時福茂律師認為:
本案中首先咱們必須明白一點,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作為一個普通的社會人, 家庭的人, 人無信不立, 必須誠實守信, 誠實守信, 也是咱們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原則之一, 就是說你必須如實地向用人單位告訴你的基本情況, 比如說你的姓名, 你的性別, 你的年齡, 就是你的一些與工作有關的經歷, 如實告知的。 當然, 單位也有告知的義務, 我的單位什麼性質的人, 什麼崗位,
但是婚姻狀況是不是必須告訴單位?實際上並沒有這個要求, 因為婚姻狀況與工作崗位並沒有關係。 婚姻狀況並不影響他這個工作崗位實施, 也就是並不影響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是沒有權利要求知道的, 更不能以勞動者沒有如實告知為由, 解除, 說他欺詐, 不誠信, 以這種為由。
比如說他是個本科生, 他謊稱自己是研究生, 他沒有某種職業能力證, 沒有記者證, 沒有律師證, 他謊稱自己有, 這影響了單位的判斷, 導致單位在入職, 上臺以後不能安排相應的崗位, 這屬於一種欺詐, 不誠實, 但跟婚姻關係並不相關的這種要求, 單位要求與崗位沒有任何關係的這種如實告知是沒有任何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