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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劉說事:從八旬老太祈福向飛機發動機拋硬幣被治安處罰說法治

渭南青年網(特約撰稿 劉孟德)最近80歲老太拋硬幣已上了頭條熱搜榜, 大家對老太的處理繼續評論發酵, 老劉分析法律條款, 談一些個人看法。

老人的行為令人匪夷所思, 陪護的四個人更是匪夷所思:他們個個都沒有看到自己應該監護的老人的“行為”!該行為顯然給數百名乘客、班機及機組人員帶來了巨大的潛在威脅, 同時也造成了飛機延誤五小時、打開發動機檢查的財產損失。 最值得幸虧的是有其他乘客發現後及時報告, 否則後果不堪設想!隨後, 警方調查後作出治安拘留處罰、並作出“拘留不予執行”的決定, 本人對此絕對不敢苟同。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

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然這是一種危險犯, 不需要危害結果!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此罪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該當性分析, 一個八十歲的精神正常的人, 具有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能力;

從違法性分析, 一個有刑事民事責任能力的人向正在使用準備起飛的民航飛機發動機投擲金屬材料的貨幣, 足以使飛機發生故障造成嚴重後果, 符合刑法的罪責規定;

從有責性分析, 破壞交通工具罪, 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刑法都規定應該追究責任;

從阻卻性事由分析, 《刑法》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阻卻其不承擔法律責任。

本人認為目前的降格處理, 不僅有違法治精神, 也將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示範, 貽害無窮, 高齡人危害公共安全都可以不被刑法追究, 那還有什麼罪不敢犯呢?!

奇怪的是,無論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都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該事件中,行為人的行為顯然給航空公司造成了數以百萬計的巨額財產損害,依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航空公司有權主張行為人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既沒有給延誤五小時之久的旅客賠償的消息,也沒有向當事人追償的意思表達,如此這般,航空公司的運輸安全問題、快捷準時的承諾怎麼能得到旅客的信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老劉認為,依法治國的要義在於一件事情發生後,司法機關和相關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律解決問題。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治程度決不是僅僅依賴於法律人,只有全民相信法律,法治社會才會進步。

奇怪的是,無論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都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該事件中,行為人的行為顯然給航空公司造成了數以百萬計的巨額財產損害,依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航空公司有權主張行為人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既沒有給延誤五小時之久的旅客賠償的消息,也沒有向當事人追償的意思表達,如此這般,航空公司的運輸安全問題、快捷準時的承諾怎麼能得到旅客的信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老劉認為,依法治國的要義在於一件事情發生後,司法機關和相關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律解決問題。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治程度決不是僅僅依賴於法律人,只有全民相信法律,法治社會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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