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9月30日, 張某駕駛機動車撞上高速護欄, 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 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 張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 張某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10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 事故發生時, 駕駛證已過期。 2016年10月9日, 張某到公安機關換領了駕駛證。 保險公司以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 屬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的免責條款為抗辯理由, 拒絕賠付張某的損失。
【分歧】
對於該案中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張某駕駛證到期未及時進行年審更換, 超過有效期,
第二種意見認為, 張某並非無證駕駛, 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年審, 並不必然導致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後果。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免責條款內容的制定應公平合理, 駕駛證未及時換證, 並不一定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 確定免責與否, 應結合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來衡量。 本案中, 雖然事故發生時原告駕駛證未在有效期內, 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 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駕駛證才會被依法註銷。 原告張某原駕駛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20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