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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過期未年審,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案情:2016年9月30日, 張某駕駛機動車撞上高速護欄, 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 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 張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 張某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10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 事故發生時, 駕駛證已過期。 2016年10月9日, 張某到公安機關換領了駕駛證。 保險公司以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 屬保險合同中明文規定的免責條款為抗辯理由, 拒絕賠付張某的損失。

【分歧】

對於該案中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張某駕駛證到期未及時進行年審更換, 超過有效期,

系無證駕駛, 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 該情形屬保險公司免責範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 張某並非無證駕駛, 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年審, 並不必然導致機動車駕駛證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後果。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免責條款內容的制定應公平合理, 駕駛證未及時換證, 並不一定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 確定免責與否, 應結合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來衡量。 本案中, 雖然事故發生時原告駕駛證未在有效期內, 但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 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駕駛證才會被依法註銷。 原告張某原駕駛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2010年4月16日,

有效期為6年。 原告在事故發生後依法換領了新的駕駛證, 新駕駛證上的有效期與原駕駛證上的有效期互相銜接, 因此發生事故時, 駕駛證尚在有效期內, 張某並非無證駕駛, 故保險公司對張某駕駛證過期未年審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系無證駕駛的抗辯無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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