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地方, 對於農村出嫁女的土地權益問題存在廣泛的侵權行為。 在農村有一句話, 叫做:“嫁出去的女兒, 潑出去的水”。 自古以來女兒的地位就不高, 重男輕女的現象太多了。
那麼出嫁女, 算不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呢?
至於村集體成員認定, 大致有三種情況:
一、戶籍在本村
二、戶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或長期生產生活
三、戶籍在本村且履行村集體的義務, 比如過去交的農業稅等。
即使不是村集體成員, 農村婦女也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大權益, 那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以戶籍的變更而改變。
對於出嫁女, 其原則有:
1.加入婆家生活的婦女在解決土地承包問題之前, 不能收回其原籍的承包地。
2.婦女在嫁入方獲得土地, 原有地取消。
3.如果嫁入方土地已經完成延包工作, 則保留原籍承包地。
4.有女無兒, 或者兒子沒有贍養能力的家庭,
5.婦女離婚或者喪偶後再原居住地生活的, 保留一份土地承包地。
一句話, 對於出嫁女, 無論如何都要保證農村出嫁女有一份承包地。
那麼父母名下的房屋以及宅基地怎麼繼承?
, 一個是要看戶口的問題, 還要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 所以通常情況下出嫁的女兒是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 對於農村房屋, 各個子女之間應當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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