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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施行後,所有黨紀處分都必須報同級黨委嗎?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第二章領導體制章節第九條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重要事項, 紀檢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彙報並向上級紀委報告, 形成明確意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 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 ”

其中明確指出給予黨紀處分, 紀檢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彙報並向上級紀委報告。

但是第七章審理章節第四十一條規定:“審理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

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 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 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徵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

其中明確指出:“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 應當……。 ”

那麼, 既然有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情況, 必然也有不需要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情況。 這樣看來, 第四十一條規定是否與第九條規定相悖呢?

很多同志對此充滿疑惑。

筆者認為, 按照《工作規則》要求, 毫無疑問, 紀檢機關給予黨紀處分前是必須要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彙報的。 之所以疑惑的主要原因是對條文把握不清和開展紀檢工作的慣性思維造成的。 要認識清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主體指的是“審理報告”, 而不是給予黨紀處分事項。

要求“審理報告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 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徵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對條文主體把握不清, 也就早成了疑惑。

以往紀檢機關給予黨紀處分決定的, 需由審理部門對審理報告進行審議, 提出擬處理意見報紀委常委會研究。 紀委常委會對審理報告和處分等次進行研究後便可直接下達處分決定(特殊情況需徵求同級黨委意見)。

《工作規則》實施後, 要求紀委常委會對審理報告進行研究後, 還需就處分意見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彙報, 並向上級紀委報告, 形成明確意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 審理報告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 還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徵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這一變化既突出體現了同級黨委對執紀審查工作的領導地位, 同時也對紀檢機關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落實中, 筆者認為要著重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是紀委常委會對擬處分事項進行研究時, 研究重點要進一步明確, 要對審理報告的行文要求、證據鏈條、程式規定整體進行把關, 不宜將研究重點僅僅放在處分等次上。

二是在把握對哪類黨員處分的審理報告需報同級黨委審批方面, 《工作規則》全文主要對四類違紀主體有“特殊要求”, 既“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 同級紀委委員和下一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為體現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作用,

筆者認為給予以上四類主體黨紀處分的, 和案件情況複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審理報告均需報同級黨委審批。

三是審理部門在撰寫審理報告時, 以往慣以“以上意見, 提請紀委常委會研究”。 貫徹《工作規則》, 建議修改為“以上審理報告, 提請紀委常委會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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