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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培坤、柯婉芳、石獅萬宏布業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許培坤(身份證號3505821984****5018)、柯婉芳(身份證號3505821984****8526)、石獅萬宏布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許培坤、柯婉芳、石獅萬宏布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942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被告許培坤、柯婉芳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共同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借款50萬元及截止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63,504.04元, 並按合同約定的罰息、複利利率標準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計至還款之日止的罰息、複利;二、如被告許培坤、柯婉芳不履行上述還款義務,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有權對被告許培坤、柯婉芳共同共有的登記在被告柯婉芳名下的址于福建省石獅市鴛鴦池公園西側(德輝文化大廈B幢B501)(土地證號為獅地鳳國用2012第00527號、房產證號為獅建房權證鳳裡字第012106號)房地產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石獅萬宏布業有限公司對被告許培坤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石獅萬宏布業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 有權向被告許培坤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435元, 由被告許培坤、柯婉芳、石獅萬宏布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辦法官:李珊珊

聯繫電話:0595-8861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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