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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大眾點評等品牌集體中槍 審查報告不該如此聳人聽聞

寫在前面: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勢必應對商家產生約束作用。

一年一度的315晚會結束了, 但是, 圍繞315所引發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話題還在延續。

很多平臺或協力廠商都會結合315話題做一些不同角度的解讀和分析, 比如, 借勢315對一些網站或平臺的各類協定文本進行評估。

但是, 混淆“網路服務”與“銷售服務”, 將網路服務免責條款解讀為銷售服務免責, 有明顯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更重要的是, 基於網路服務本身以及“互聯網+”服務的特性, 網路服務本身需要遵循或尊重網路的服務特性。

而“互聯網+”則要強調被“+”物件的服務特點,

不能因為外賣上網了, 就應減輕平臺或商家的食品安全保障義務, 也不適合將網路服務本身的條款擴張解釋為銷售服務承諾。

因此, 對於各類網站或平臺所提供各類協定, 尤其是格式文本協定, 需要回歸其服務本質予以評價和分析, 否則, 難免會產生引人誤解的解讀。

文/李俊慧

什麼是所謂的“霸王條款”?

這其實是《合同法》對格式合同中有關“故意免除或者限制一方責任而加重另一方義務或責任條款”的通俗說法。

在互聯網服務領域, “格式合同”非常常見, 從網站提供的使用者註冊協定到商品售賣的規則說明, 很多環節或場景都可能涉及到“格式合同”, 經營者或網站出於商業利益的考慮, 一些“霸王條款”做法也略見不鮮。

但是, 需要說明的是, 並不是只要是“格式合同”, 就一定會有“霸王條款”, 也不是所有的看似“免除或者限制一方責任的條款”都屬於“霸王條款”。

特定條款是否構成“霸王條款”, 需要立足服務內容、行業慣例以及通常做法等多重因素綜合考量。

日前, 據媒體報導,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發佈了《2016生活服務電商平臺使用者格式條款審查報告》, 該報告通過對滴滴出行、美團、大眾點評、百度糯米、攜程、去哪兒、同程旅遊、飛豬、神州租車/專車9家國內知名生活服務電商使用者格式條款進行審查, 發現部分平臺在使用者註冊、交易條款、責任限制等方面存在諸多明顯“違規”問題, 涉及品牌之多、涉及範圍之廣著實嚇人, 但細看之下卻聳人聽聞。

有協力廠商機構對各大網站或平臺的各類協議是否存在“違規”進行審查, 原本是好事, 對於加強使用者權益保護, 規範平臺經營行為意義重大。

但是, 部分媒體報導中援引的條款或案例是否適合認定構成“霸王條款”或者是否屬於“違規”,

則有待商榷。

比如報告指出, 《大眾點評網使用者使用協議》表示“大眾點評網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使用者的權利。 大眾點評網有權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 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協力廠商負責。 ”

再比如, 報告指出, 在部分網約車平臺使用者條款中, 並沒有體現對乘客權益的保障。 以滴滴出行平臺為例, 三條免責申明均提到乘坐網約車出現的問題由乘客承擔。 具體為:

《計程車使用者協議》免責聲明8.1:使用者明確同意其使用本公司網路服務所存在的風險將完全由其自己承擔;因其使用本公司網路服務而產生的一切後果也由其自己承擔, 本公司對用戶不承擔任何責任。

顯然, 關於前述條款是否違規以及其可能對用戶權益構成哪些損害, 這種解讀可能不太準確。

焦點一:資訊服務≠商品買賣, 使用者使用協定≠售後服務承諾

《大眾點評網使用者使用協定》雖然叫“使用者使用協議”, 但是, 從其協定內容來看, 其主要解決的是用戶註冊和網站使用的問題。

簡單說,該“協議”解決的是,就大眾點評網提供的網路服務,包括註冊、流覽、資訊發佈等在內的相關內容。

而對於大眾點評網上涉及到的商品售賣或團購等經營行為,並不包含於該協議之中。

因此,雖然該協議使用了“大眾點評網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使用者的權利。大眾點評網有權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協力廠商負責。”表述,但是,這並意味著大眾點評可以拒絕承擔售後服務。

一方面,該協定僅針對的是大眾點評網作為網站或平臺為使用者提供網路及資訊服務本身,另一方面,該條款中所使用“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也指向的物件也只是網路或資訊服務本身。

類似的也包括滴滴出行的《計程車使用者協議》免責聲明8.1條款,該條款針對並非是指運輸服務,而是指網路相關的服務。

那麼,僅就網路或資訊服務本身,網站或平臺所謂“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使用者”及“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協力廠商負責”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呢?

焦點二:“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約定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而各平臺或網站的網路服務或資訊服務中,基本都是免費服務。不論是看新聞,看視頻,還是收郵件、找飯店。

簡單說,對於平臺或網站免費提供的服務,基於公平原則,網站或平臺“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的約定並無不當之處。

而對於“是否需要通知使用者”,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

以新聞網站為例,如果僅就新聞資訊流覽、郵件群發或APP新聞資訊推送等資訊服務而言,如果網站對推送的內容做了修改,或者取消或增加推送,是否需要另行通知使用者,確實應該由網站來自主決定,否則,可能明顯加大了免費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而對於付費會員或使用者來說,則需要另當別論。

因為用戶是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購買的服務,平臺或網站就其服務內容發生變化時,不論是修改或中斷,都應該及時通知用戶,否則,屬於明顯的違約行為。

焦點三:網路服務特殊性,使得“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成通行做法

事實上,關於“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是當前網路或資訊服務通行做法。

比如,網易郵箱帳號服務條款第5條包含如下內容:

服務的變更或中止

網易公司始終在不斷變更和改進服務。網易公司可能會增加或刪除功能,也可能暫停或徹底停止某項服務。用戶同意網易公司有權行使上述權利且不需對用戶或協力廠商承擔任何責任。

再比如,在新浪網路服務使用協定第3.1條有如下內容:

鑒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使用者同意新浪有權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的網路服務(包括收費網路服務及免費網路服務)。如變更、中斷或終止的網路服務屬於免費網路服務,新浪無需通知用戶,也無需對任何用戶或任何協力廠商承擔任何責任。

之所以各個網站或平臺都有類似條款約定,究其根源在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

其特殊性在於:在網站或平臺與用戶之間,其實存在一個無法規避的協力廠商,就是電信業務經營者。

如果“網路中斷”或電信通路發生問題,依附於“互聯互通”的網路提供服務的各類網站或平臺,是無法憑自身能力解決的。

比如2006年受南海海域發生強烈地震影響,多條國際海底通信光纜發生中斷,造成中國大陸至臺灣地區、美國、歐洲等方向的通信線路大量中斷,國際港澳臺互聯網訪問品質受到嚴重影響,包括雅虎在內的眾多國際網站無法訪。

簡單說,由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服務隨時中斷”的發生類似於“不可抗力因素”。

根據民事法律原則,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一般而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本身就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對於一些平臺或網站在其使用者協定或註冊協定中提出所謂“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使用者”及“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協力廠商負責”,不宜輕易認定屬於“違規”。

更重要的是,即使由於個別平臺或網站服務的特殊性,由於其“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會給其使用者造成巨大損失,那麼,發生糾紛或爭議時,訴訟至法院審理時,也會結合具體情形可能判定相應條款無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本次報告的發佈主體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其使用的功能變數名稱100EC.CN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資訊顯示,該功能變數名稱的所有者為“浙江網盛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與公眾所熟知的行業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應該並無直接關係。

簡單說,該“協議”解決的是,就大眾點評網提供的網路服務,包括註冊、流覽、資訊發佈等在內的相關內容。

而對於大眾點評網上涉及到的商品售賣或團購等經營行為,並不包含於該協議之中。

因此,雖然該協議使用了“大眾點評網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使用者的權利。大眾點評網有權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協力廠商負責。”表述,但是,這並意味著大眾點評可以拒絕承擔售後服務。

一方面,該協定僅針對的是大眾點評網作為網站或平臺為使用者提供網路及資訊服務本身,另一方面,該條款中所使用“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也指向的物件也只是網路或資訊服務本身。

類似的也包括滴滴出行的《計程車使用者協議》免責聲明8.1條款,該條款針對並非是指運輸服務,而是指網路相關的服務。

那麼,僅就網路或資訊服務本身,網站或平臺所謂“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使用者”及“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協力廠商負責”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呢?

焦點二:“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約定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而各平臺或網站的網路服務或資訊服務中,基本都是免費服務。不論是看新聞,看視頻,還是收郵件、找飯店。

簡單說,對於平臺或網站免費提供的服務,基於公平原則,網站或平臺“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的約定並無不當之處。

而對於“是否需要通知使用者”,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

以新聞網站為例,如果僅就新聞資訊流覽、郵件群發或APP新聞資訊推送等資訊服務而言,如果網站對推送的內容做了修改,或者取消或增加推送,是否需要另行通知使用者,確實應該由網站來自主決定,否則,可能明顯加大了免費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而對於付費會員或使用者來說,則需要另當別論。

因為用戶是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購買的服務,平臺或網站就其服務內容發生變化時,不論是修改或中斷,都應該及時通知用戶,否則,屬於明顯的違約行為。

焦點三:網路服務特殊性,使得“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成通行做法

事實上,關於“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是當前網路或資訊服務通行做法。

比如,網易郵箱帳號服務條款第5條包含如下內容:

服務的變更或中止

網易公司始終在不斷變更和改進服務。網易公司可能會增加或刪除功能,也可能暫停或徹底停止某項服務。用戶同意網易公司有權行使上述權利且不需對用戶或協力廠商承擔任何責任。

再比如,在新浪網路服務使用協定第3.1條有如下內容:

鑒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使用者同意新浪有權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的網路服務(包括收費網路服務及免費網路服務)。如變更、中斷或終止的網路服務屬於免費網路服務,新浪無需通知用戶,也無需對任何用戶或任何協力廠商承擔任何責任。

之所以各個網站或平臺都有類似條款約定,究其根源在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

其特殊性在於:在網站或平臺與用戶之間,其實存在一個無法規避的協力廠商,就是電信業務經營者。

如果“網路中斷”或電信通路發生問題,依附於“互聯互通”的網路提供服務的各類網站或平臺,是無法憑自身能力解決的。

比如2006年受南海海域發生強烈地震影響,多條國際海底通信光纜發生中斷,造成中國大陸至臺灣地區、美國、歐洲等方向的通信線路大量中斷,國際港澳臺互聯網訪問品質受到嚴重影響,包括雅虎在內的眾多國際網站無法訪。

簡單說,由於網路服務的特殊性,“服務隨時中斷”的發生類似於“不可抗力因素”。

根據民事法律原則,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一般而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本身就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對於一些平臺或網站在其使用者協定或註冊協定中提出所謂“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使用者”及“不需對用戶或任何無直接關係的協力廠商負責”,不宜輕易認定屬於“違規”。

更重要的是,即使由於個別平臺或網站服務的特殊性,由於其“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會給其使用者造成巨大損失,那麼,發生糾紛或爭議時,訴訟至法院審理時,也會結合具體情形可能判定相應條款無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本次報告的發佈主體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其使用的功能變數名稱100EC.CN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資訊顯示,該功能變數名稱的所有者為“浙江網盛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與公眾所熟知的行業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應該並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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