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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12歲女童判無罪 號稱是以為女孩16歲

(資料圖)

2017年3月21日報導, 一名被指控性侵12歲女童的青年于17日獲判無罪, 當庭釋放。 女法官同意青年在完全不知情下與兒童發生性行為,

且被害人看起來已經滿16歲, 行為也是出於自願, 但她也強調這個行為的確是違法, 這樣的判決是特殊情況。

現年21歲的丹尼爾在計程車招呼站遇見12歲的女童, 並邀請她加派對, 之後與兩人發生性行為。 女童隔天早上離開後, 因為擔心會懷孕把事情告知姐姐, 姐姐聽聞後立刻報警。 丹尼爾被捕時得知女童只有12歲, 當場抱頭痛哭, 並告訴警方以為少女已經16歲了。

丹尼爾被指控強姦未成年少女罪, 17日案件在格拉斯哥高等法院審理。 法官斯科特表示, 丹尼爾在計程車上得到的訊息是對方已經16歲, 警方向被害人問話時, 也察覺不到她是孩童, 連計程車司機都以為他已滿20歲。

(資料圖)

根據法律, 與女性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 不過如果是雙方同意, 跟13至16歲女孩性交就不算性侵。 斯科特認為, 女方在性交後沒有感到痛苦, 待至隔天一早才離開, 顯然是出於自願, 他是在真的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女童發生性行為, 加上女童當時同意性交, 因此判丹尼爾無罪, 也不須列作性罪犯,

當庭釋放。

斯科特強調, 丹尼爾的確違法, 但卻是特殊情況, 考慮所有因素, 我的結論是這案件若要表示公正, 必須作出特殊決定, 包括不向丹尼爾作出判刑, 而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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