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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報導, 一名被指控性侵12歲女童的青年于17日獲判無罪, 當庭釋放。 女法官同意青年在完全不知情下與兒童發生性行為,
現年21歲的丹尼爾在計程車招呼站遇見12歲的女童, 並邀請她加派對, 之後與兩人發生性行為。 女童隔天早上離開後, 因為擔心會懷孕把事情告知姐姐, 姐姐聽聞後立刻報警。 丹尼爾被捕時得知女童只有12歲, 當場抱頭痛哭, 並告訴警方以為少女已經16歲了。
丹尼爾被指控強姦未成年少女罪, 17日案件在格拉斯哥高等法院審理。 法官斯科特表示, 丹尼爾在計程車上得到的訊息是對方已經16歲, 警方向被害人問話時, 也察覺不到她是孩童, 連計程車司機都以為他已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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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 與女性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 不過如果是雙方同意, 跟13至16歲女孩性交就不算性侵。 斯科特認為, 女方在性交後沒有感到痛苦, 待至隔天一早才離開, 顯然是出於自願, 他是在真的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女童發生性行為, 加上女童當時同意性交, 因此判丹尼爾無罪, 也不須列作性罪犯,
斯科特強調, 丹尼爾的確違法, 但卻是特殊情況, 考慮所有因素, 我的結論是這案件若要表示公正, 必須作出特殊決定, 包括不向丹尼爾作出判刑, 而是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