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包頭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17〕82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報請審批包頭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
一、原則同意《包頭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包頭是內蒙古自治區重要的經濟中心, 呼包鄂城市群中心城市之一, 我國重要的工業基地。 《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 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 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 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提高新型城鎮化品質和水準, 統籌做好包頭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逐步把包頭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 到2020年, 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260萬人以內, 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302平方公里以內。 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要根據包頭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以及《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佈局,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 要按照綠色迴圈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 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 疏解區域過境交通, 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 發展軌道交通, 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 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 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 做好停車場規劃佈局,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 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 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 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 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 加快淘汰落後產能,
六、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 要堅持以人為本, 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佈局和建設。 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總結北梁棚戶區改造有關做法,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秦長城、美岱召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要保護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體設計,加強對建築體量、風格和樣式的控制和引導,突出組團式空間結構和草原鋼城的特色風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包頭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包頭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包頭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包頭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包頭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7年6月21日
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總結北梁棚戶區改造有關做法,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秦長城、美岱召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要保護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體設計,加強對建築體量、風格和樣式的控制和引導,突出組團式空間結構和草原鋼城的特色風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包頭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包頭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包頭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包頭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包頭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7年6月21日